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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第1次公開招標
類別 : 其他                             案件編號:  25070201206
預估金額 合理標
結標日期 2025/7/16 
標案說明 社區招標須知 一、 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社區)為辦理工程、勞務、財物採購招標事項,訂定本須知。 二、 標案名稱:百年大鎮社區『114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招標案。 三、 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 四、 本採購以非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五、 領標: (一) 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 年7月16日1700 時止。(詳 (二) 領標地點:百年大鎮A案服務中心。 (三) 領標費用:新台幣貳佰元 整。 六、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 (一) 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 1. 符合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2. 依照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台內消字第1040820889號令修正發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辦理者。 3. 須具備內政部認可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照,並具備有效專業責任保險。 4. 須為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須包含「消防設備檢查」、「消防工程設計與施工」、 「技術服務」等項目。 5. 投標廠商須具備近三年內辦理過1件以上超高樓層(樓高超過50公尺或15樓以上)建築物之消防設備年度申報或檢查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驗收單、消防局回文等)。 6. 熟悉消防法規第十三條、消防設備設置標準及超高樓層設施之特殊要求(如避難層、排煙設備、加壓送風等。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公司設立登記表證明文件影本。 2. 內政部核發之符合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專業機構合格證書』影本。 3. 實收資本額證明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已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2024年度(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責任保 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6. 專任消防設備師二人及防設備士名卌(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7. 2024年一整年完稅證明(401表)影本。 8. 2025年5-6月納稅証明文件(納稅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9. 給付押標金為總價金之1/10。 七、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社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即視為無效標單。 八、 投標: (一) 投標期限及方式: 1. 本案採通信或現場投標方式辦理,請將資格文件與報價單等文件於114年7月 16日 1700 時前送達本社區。 地 址:桃園市龍潭區百年里百年二街15巷21號B1。 2. 聯絡人:管理服務中心總幹事 電 話:(03)499-4211; 傳真:(03)499-4213。 (二) 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本會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 (三)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前項之標價均應以新台幣報價;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 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四) 投標總價皆以含稅計價。 (五) 投標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 (六) 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本須知第六條第2點及第八條各項證件影印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印模單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各一份,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並用本社區發給之標單,依式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 (七) 標單封(標單封內除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或報價單或估價單外,勿放其餘證件)及資格證件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且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案名稱」(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連絡電話一併註明,以便有疑問時及時連繫查詢)。 (八)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依公告之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社區公告資料指定地點,逾時送達概不受理。本會並在大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出或送達本社區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 (九)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文件。 (十) 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 九、 開標 (一) 本案採分段開標:第一段先行開投標廠商提供之文件資格是否符合本招標須知第六條內客,(如第一段投標廠商符合資格未達三家,須當場宣佈為流標,不得再開立價格標,如廠商資格符合達三家,即進行第二段開規格與價格標。 當第一次流標時,甲方徵詢乙方後經雙方同意,乙方之押標金及所有投標文件可以自動保留,延用至第二次開標作業。 (二) 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 1.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2.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3. 因應突發事故者。 4.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三)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 投標文件未按本須知第八條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2.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 或二個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就本標案分別投標。 (2) 未依本須知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檢附資格文件者。 (3) 未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修改處未蓋章、未註明廠商名稱、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4) 大標封、標單封未密封者或大標封上未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名稱。 (5) 投標文件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但檢附佐證不符原因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6) 規格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7) 標單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與本會提供樣式不符。 B. 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 C. 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D. 擅改本會原訂內容。 E. 總價(或單價或折數)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者。 F. 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G. 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H. 未加蓋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其所蓋印章印文不能辨識。 I. 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之印章。 3. 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纂改或未蓋本會印章者。 (四) 本會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應當場宣布廢標,並移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論處。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 十、 決標: (一) 本採購:有訂底價,但不得超過預算額度,且不公告底價。 (二)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最低價決標。 (三) 最低標決標原則: 1. 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或阿拉伯數字(或單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規定:「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2. 若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如該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會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3.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四) 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未於本會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本社區不決標予該廠商(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十一、 押標金:保證金繳納之種類及方式: (一) 以現金繳納。 (二)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註明受款人者,應以「社區管理委員會」為受款人。 (三) 以投標總價金額5%之金額繳納。 (四) 押標金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十二、 履約保證金: (一) 得標廠商其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二)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份或全部不予發還: 1. 得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及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3.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份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會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7.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本社區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十三、 簽訂契約 (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五日內,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資格文件正本及印章至本會辦理文件正本核對及簽約手續。 (二)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本會得依決標前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標價之標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以下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經本會規定或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2.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者。 3.未於規定期限內至本府辦理契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放棄承攬者。 十四、如屬採購之驗收,無初驗之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會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做驗收記錄。 十五、得標廠商者須前赴本會提出檢查簡報及檢查作業管理。 十六、本須知未載明事項,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 業機構管理辦法』及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及本社區補充說明規定辦理。 十七、本須知為契約基本條款其效力視同契約。 十八、本會提供之文件: (一)本招標須知(內容含廠商應檢附文件、契約條款)。 (二)投標大標封及標單封。 (三)投標標單或(報價單)。 投標廠商檢附之文件 1.依本招標須知第六條第二項內容之證明文件。 2.標封 3.證件封 4.押標金封 5.標單封 6.報價單 7.印模單 社區招標須知 一、 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社區)為辦理工程、勞務、財物採購招標事項,訂定本須知。 二、 標案名稱:百年大鎮社區『114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招標案。 三、 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 四、 本採購以非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五、 領標: (一) 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 年7月16日1700 時止。(詳 (二) 領標地點:百年大鎮A案服務中心。 (三) 領標費用:新台幣貳佰元整。 六、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 (一) 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 1. 符合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2. 依照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台內消字第1040820889號令修正發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辦理者。 3. 須具備內政部認可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照,並具備有效專業責任保險。 4. 須為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須包含「消防設備檢查」、「消防工程設計與施工」、 「技術服務」等項目。 5. 投標廠商須具備近三年內辦理過1件以上超高樓層(樓高超過50公尺或15樓以上)建築物之消防設備年度申報或檢查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驗收單、消防局回文等)。 6. 熟悉消防法規第十三條、消防設備設置標準及超高樓層設施之特殊要求(如避難層、排煙設備、加壓送風等。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公司設立登記表證明文件影本。 2. 內政部核發之符合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專業機構合格證書』影本。 3. 實收資本額證明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已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2024年度(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責任保 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6. 專任消防設備師二人及防設備士名卌(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7. 2024年一整年完稅證明(401表)影本。 8. 2025年5-6月納稅証明文件(納稅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9. 給付押標金為總價金之1/10。 七、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社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即視為無效標單。 八、 投標: (一) 投標期限及方式: 1. 本案採通信或現場投標方式辦理,請將資格文件與報價單等文件於114年7月 16日 1700 時前送達本社區。 地 址:桃園市龍潭區百年里百年二街15巷21號B1。 2. 聯絡人:管理服務中心總幹事 電 話:(03)499-4211; 傳真:(03)499-4213。 (二) 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本會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 (三)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前項之標價均應以新台幣報價;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 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四) 投標總價皆以含稅計價。 (五) 投標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 (六) 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本須知第六條第2點及第八條各項證件影印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印模單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各一份,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並用本社區發給之標單,依式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 (七) 標單封(標單封內除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或報價單或估價單外,勿放其餘證件)及資格證件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且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案名稱」(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連絡電話一併註明,以便有疑問時及時連繫查詢)。 (八)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依公告之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社區公告資料指定地點,逾時送達概不受理。本會並在大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出或送達本社區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 (九)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文件。 (十) 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 九、 開標 (一) 本案採分段開標:第一段先行開投標廠商提供之文件資格是否符合本招標須知第六條內客,(如第一段投標廠商符合資格未達三家,須當場宣佈為流標,不得再開立價格標,如廠商資格符合達三家,即進行第二段開規格與價格標。 當第一次流標時,甲方徵詢乙方後經雙方同意,乙方之押標金及所有投標文件可以自動保留,延用至第二次開標作業。 (二) 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 1.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2.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3. 因應突發事故者。 4.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三)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 投標文件未按本須知第八條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2.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 或二個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就本標案分別投標。 (2) 未依本須知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檢附資格文件者。 (3) 未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修改處未蓋章、未註明廠商名稱、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4) 大標封、標單封未密封者或大標封上未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名稱。 (5) 投標文件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但檢附佐證不符原因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6) 規格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7) 標單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與本會提供樣式不符。 B. 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 C. 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D. 擅改本會原訂內容。 E. 總價(或單價或折數)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者。 F. 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G. 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H. 未加蓋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其所蓋印章印文不能辨識。 I. 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之印章。 3. 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纂改或未蓋本會印章者。 (四) 本會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應當場宣布廢標,並移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論處。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 十、 決標: (一) 本採購:有訂底價,但不得超過預算額度,且不公告底價。 (二)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最低價決標。 (三) 最低標決標原則: 1. 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或阿拉伯數字(或單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規定:「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2. 若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如該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會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3.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四) 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未於本會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本社區不決標予該廠商(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十一、 押標金:保證金繳納之種類及方式: (一) 以現金繳納。 (二)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註明受款人者,應以「社區管理委員會」為受款人。 (三) 以投標總價金額5%之金額繳納。 (四) 押標金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十二、 履約保證金: (一) 得標廠商其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二)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份或全部不予發還: 1. 得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及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3.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份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會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7.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本社區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十三、 簽訂契約 (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五日內,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資格文件正本及印章至本會辦理文件正本核對及簽約手續。 (二)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本會得依決標前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標價之標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以下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經本會規定或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2.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者。 3.未於規定期限內至本府辦理契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放棄承攬者。 十四、如屬採購之驗收,無初驗之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會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做驗收記錄。 十五、得標廠商者須前赴本會提出檢查簡報及檢查作業管理。 十六、本須知未載明事項,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 業機構管理辦法』及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及本社區補充說明規定辦理。 十七、本須知為契約基本條款其效力視同契約。 十八、本會提供之文件: (一)本招標須知(內容含廠商應檢附文件、契約條款)。 (二)投標大標封及標單封。 (三)投標標單或(報價單)。 投標廠商檢附之文件 1.依本招標須知第六條第二項內容之證明文件。 2.標封 3.證件封 4.押標金封 5.標單封 6.報價單 7.印模單 社區招標須知 一、 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社區)為辦理工程、勞務、財物採購招標事項,訂定本須知。 二、 標案名稱:百年大鎮社區『114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招標案。 三、 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 四、 本採購以非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五、 領標: (一) 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 年7月16日1700 時止。(詳 (二) 領標地點:百年大鎮A案服務中心。 (三) 領標費用:新台幣貳佰元整。 六、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 (一) 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 1. 符合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2. 依照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台內消字第1040820889號令修正發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辦理者。 3. 須具備內政部認可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照,並具備有效專業責任保險。 4. 須為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須包含「消防設備檢查」、「消防工程設計與施工」、 「技術服務」等項目。 5. 投標廠商須具備近三年內辦理過1件以上超高樓層(樓高超過50公尺或15樓以上)建築物之消防設備年度申報或檢查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驗收單、消防局回文等)。 6. 熟悉消防法規第十三條、消防設備設置標準及超高樓層設施之特殊要求(如避難層、排煙設備、加壓送風等。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公司設立登記表證明文件影本。 2. 內政部核發之符合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專業機構合格證書』影本。 3. 實收資本額證明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已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2024年度(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責任保 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6. 專任消防設備師二人及防設備士名卌(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7. 2024年一整年完稅證明(401表)影本。 8. 2025年5-6月納稅証明文件(納稅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9. 給付押標金為總價金之1/10。 七、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社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即視為無效標單。 八、 投標: (一) 投標期限及方式: 1. 本案採通信或現場投標方式辦理,請將資格文件與報價單等文件於114年7月 16日 1700 時前送達本社區。 地 址:桃園市龍潭區百年里百年二街15巷21號B1。 2. 聯絡人:管理服務中心總幹事 電 話:(03)499-4211; 傳真:(03)499-4213。 (二) 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本會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 (三)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前項之標價均應以新台幣報價;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 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四) 投標總價皆以含稅計價。 (五) 投標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 (六) 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本須知第六條第2點及第八條各項證件影印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印模單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各一份,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並用本社區發給之標單,依式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 (七) 標單封(標單封內除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或報價單或估價單外,勿放其餘證件)及資格證件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且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案名稱」(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連絡電話一併註明,以便有疑問時及時連繫查詢)。 (八)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依公告之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社區公告資料指定地點,逾時送達概不受理。本會並在大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出或送達本社區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 (九)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文件。 (十) 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 九、 開標 (一) 本案採分段開標:第一段先行開投標廠商提供之文件資格是否符合本招標須知第六條內客,(如第一段投標廠商符合資格未達三家,須當場宣佈為流標,不得再開立價格標,如廠商資格符合達三家,即進行第二段開規格與價格標。 當第一次流標時,甲方徵詢乙方後經雙方同意,乙方之押標金及所有投標文件可以自動保留,延用至第二次開標作業。 (二) 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 1.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2.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3. 因應突發事故者。 4.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三)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 投標文件未按本須知第八條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2.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 或二個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就本標案分別投標。 (2) 未依本須知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檢附資格文件者。 (3) 未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修改處未蓋章、未註明廠商名稱、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4) 大標封、標單封未密封者或大標封上未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名稱。 (5) 投標文件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但檢附佐證不符原因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6) 規格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7) 標單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與本會提供樣式不符。 B. 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 C. 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D. 擅改本會原訂內容。 E. 總價(或單價或折數)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者。 F. 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G. 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H. 未加蓋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其所蓋印章印文不能辨識。 I. 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之印章。 3. 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纂改或未蓋本會印章者。 (四) 本會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應當場宣布廢標,並移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論處。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 十、 決標: (一) 本採購:有訂底價,但不得超過預算額度,且不公告底價。 (二)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最低價決標。 (三) 最低標決標原則: 1. 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或阿拉伯數字(或單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規定:「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2. 若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如該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會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3.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四) 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未於本會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本社區不決標予該廠商(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十一、 押標金:保證金繳納之種類及方式: (一) 以現金繳納。 (二)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註明受款人者,應以「社區管理委員會」為受款人。 (三) 以投標總價金額5%之金額繳納。 (四) 押標金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十二、 履約保證金: (一) 得標廠商其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二)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份或全部不予發還: 1. 得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及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3.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份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會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7.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本社區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十三、 簽訂契約 (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五日內,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資格文件正本及印章至本會辦理文件正本核對及簽約手續。 (二)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本會得依決標前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標價之標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以下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經本會規定或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2.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者。 3.未於規定期限內至本府辦理契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放棄承攬者。 十四、如屬採購之驗收,無初驗之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會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做驗收記錄。 十五、得標廠商者須前赴本會提出檢查簡報及檢查作業管理。 十六、本須知未載明事項,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 業機構管理辦法』及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及本社區補充說明規定辦理。 十七、本須知為契約基本條款其效力視同契約。 十八、本會提供之文件: (一)本招標須知(內容含廠商應檢附文件、契約條款)。 (二)投標大標封及標單封。 (三)投標標單或(報價單)。 投標廠商檢附之文件 1.依本招標須知第六條第二項內容之證明文件。 2.標封 3.證件封 4.押標金封 5.標單封 6.報價單 7.印模單 社區招標須知 一、 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社區)為辦理工程、勞務、財物採購招標事項,訂定本須知。 二、 標案名稱:百年大鎮社區『114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招標案。 三、 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 四、 本採購以非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五、 領標: (一) 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 年7月16日1700 時止。(詳 (二) 領標地點:百年大鎮A案服務中心。 (三) 領標費用:新台幣貳佰元整。 六、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 (一) 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 1. 符合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2. 依照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台內消字第1040820889號令修正發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辦理者。 3. 須具備內政部認可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照,並具備有效專業責任保險。 4. 須為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須包含「消防設備檢查」、「消防工程設計與施工」、 「技術服務」等項目。 5. 投標廠商須具備近三年內辦理過1件以上超高樓層(樓高超過50公尺或15樓以上)建築物之消防設備年度申報或檢查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驗收單、消防局回文等)。 6. 熟悉消防法規第十三條、消防設備設置標準及超高樓層設施之特殊要求(如避難層、排煙設備、加壓送風等。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公司設立登記表證明文件影本。 2. 內政部核發之符合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專業機構合格證書』影本。 3. 實收資本額證明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已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2024年度(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責任保 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6. 專任消防設備師二人及防設備士名卌(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7. 2024年一整年完稅證明(401表)影本。 8. 2025年5-6月納稅証明文件(納稅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9. 給付押標金為總價金之1/10。 七、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社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即視為無效標單。 八、 投標: (一) 投標期限及方式: 1. 本案採通信或現場投標方式辦理,請將資格文件與報價單等文件於114年7月 16日 1700 時前送達本社區。 地 址:桃園市龍潭區百年里百年二街15巷21號B1。 2. 聯絡人:管理服務中心總幹事 電 話:(03)499-4211; 傳真:(03)499-4213。 (二) 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本會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 (三)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前項之標價均應以新台幣報價;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 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四) 投標總價皆以含稅計價。 (五) 投標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 (六) 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本須知第六條第2點及第八條各項證件影印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印模單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各一份,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並用本社區發給之標單,依式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 (七) 標單封(標單封內除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或報價單或估價單外,勿放其餘證件)及資格證件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且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案名稱」(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連絡電話一併註明,以便有疑問時及時連繫查詢)。 (八)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依公告之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社區公告資料指定地點,逾時送達概不受理。本會並在大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出或送達本社區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 (九)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文件。 (十) 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 九、 開標 (一) 本案採分段開標:第一段先行開投標廠商提供之文件資格是否符合本招標須知第六條內客,(如第一段投標廠商符合資格未達三家,須當場宣佈為流標,不得再開立價格標,如廠商資格符合達三家,即進行第二段開規格與價格標。 當第一次流標時,甲方徵詢乙方後經雙方同意,乙方之押標金及所有投標文件可以自動保留,延用至第二次開標作業。 (二) 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 1.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2.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3. 因應突發事故者。 4.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三)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 投標文件未按本須知第八條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2.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 或二個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就本標案分別投標。 (2) 未依本須知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檢附資格文件者。 (3) 未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修改處未蓋章、未註明廠商名稱、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4) 大標封、標單封未密封者或大標封上未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名稱。 (5) 投標文件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但檢附佐證不符原因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6) 規格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7) 標單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與本會提供樣式不符。 B. 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 C. 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D. 擅改本會原訂內容。 E. 總價(或單價或折數)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者。 F. 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G. 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H. 未加蓋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其所蓋印章印文不能辨識。 I. 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之印章。 3. 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纂改或未蓋本會印章者。 (四) 本會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應當場宣布廢標,並移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論處。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 十、 決標: (一) 本採購:有訂底價,但不得超過預算額度,且不公告底價。 (二)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最低價決標。 (三) 最低標決標原則: 1. 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或阿拉伯數字(或單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規定:「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2. 若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如該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會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3.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四) 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未於本會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本社區不決標予該廠商(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十一、 押標金:保證金繳納之種類及方式: (一) 以現金繳納。 (二)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註明受款人者,應以「社區管理委員會」為受款人。 (三) 以投標總價金額5%之金額繳納。 (四) 押標金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十二、 履約保證金: (一) 得標廠商其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二)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份或全部不予發還: 1. 得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及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3.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份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會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7.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本社區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十三、 簽訂契約 (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五日內,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資格文件正本及印章至本會辦理文件正本核對及簽約手續。 (二)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本會得依決標前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標價之標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以下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經本會規定或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2.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者。 3.未於規定期限內至本府辦理契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放棄承攬者。 十四、如屬採購之驗收,無初驗之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會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做驗收記錄。 十五、得標廠商者須前赴本會提出檢查簡報及檢查作業管理。 十六、本須知未載明事項,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 業機構管理辦法』及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及本社區補充說明規定辦理。 十七、本須知為契約基本條款其效力視同契約。 十八、本會提供之文件: (一)本招標須知(內容含廠商應檢附文件、契約條款)。 (二)投標大標封及標單封。 (三)投標標單或(報價單)。 投標廠商檢附之文件 1.依本招標須知第六條第二項內容之證明文件。 2.標封 3.證件封 4.押標金封 5.標單封 6.報價單 7.印模單 社區招標須知 一、 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社區)為辦理工程、勞務、財物採購招標事項,訂定本須知。 二、 標案名稱:百年大鎮社區『114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招標案。 三、 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 四、 本採購以非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五、 領標: (一) 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 年7月16日1700 時止。(詳 (二) 領標地點:百年大鎮A案服務中心。 (三) 領標費用:新台幣貳佰元整。 六、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 (一) 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 1. 符合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2. 依照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台內消字第1040820889號令修正發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辦理者。 3. 須具備內政部認可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照,並具備有效專業責任保險。 4. 須為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須包含「消防設備檢查」、「消防工程設計與施工」、 「技術服務」等項目。 5. 投標廠商須具備近三年內辦理過1件以上超高樓層(樓高超過50公尺或15樓以上)建築物之消防設備年度申報或檢查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驗收單、消防局回文等)。 6. 熟悉消防法規第十三條、消防設備設置標準及超高樓層設施之特殊要求(如避難層、排煙設備、加壓送風等。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公司設立登記表證明文件影本。 2. 內政部核發之符合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專業機構合格證書』影本。 3. 實收資本額證明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已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2024年度(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責任保 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6. 專任消防設備師二人及防設備士名卌(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7. 2024年一整年完稅證明(401表)影本。 8. 2025年5-6月納稅証明文件(納稅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9. 給付押標金為總價金之1/10。 七、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社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即視為無效標單。 八、 投標: (一) 投標期限及方式: 1. 本案採通信或現場投標方式辦理,請將資格文件與報價單等文件於114年7月 16日 1700 時前送達本社區。 地 址:桃園市龍潭區百年里百年二街15巷21號B1。 2. 聯絡人:管理服務中心總幹事 電 話:(03)499-4211; 傳真:(03)499-4213。 (二) 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本會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 (三)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前項之標價均應以新台幣報價;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 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四) 投標總價皆以含稅計價。 (五) 投標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 (六) 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本須知第六條第2點及第八條各項證件影印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印模單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各一份,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並用本社區發給之標單,依式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 (七) 標單封(標單封內除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或報價單或估價單外,勿放其餘證件)及資格證件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且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案名稱」(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連絡電話一併註明,以便有疑問時及時連繫查詢)。 (八)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依公告之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社區公告資料指定地點,逾時送達概不受理。本會並在大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出或送達本社區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 (九)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文件。 (十) 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 九、 開標 (一) 本案採分段開標:第一段先行開投標廠商提供之文件資格是否符合本招標須知第六條內客,(如第一段投標廠商符合資格未達三家,須當場宣佈為流標,不得再開立價格標,如廠商資格符合達三家,即進行第二段開規格與價格標。 當第一次流標時,甲方徵詢乙方後經雙方同意,乙方之押標金及所有投標文件可以自動保留,延用至第二次開標作業。 (二) 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 1.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2.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3. 因應突發事故者。 4.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三)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 投標文件未按本須知第八條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2.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 或二個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就本標案分別投標。 (2) 未依本須知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檢附資格文件者。 (3) 未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修改處未蓋章、未註明廠商名稱、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4) 大標封、標單封未密封者或大標封上未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名稱。 (5) 投標文件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但檢附佐證不符原因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6) 規格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7) 標單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與本會提供樣式不符。 B. 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 C. 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D. 擅改本會原訂內容。 E. 總價(或單價或折數)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者。 F. 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G. 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H. 未加蓋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其所蓋印章印文不能辨識。 I. 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之印章。 3. 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纂改或未蓋本會印章者。 (四) 本會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應當場宣布廢標,並移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論處。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 十、 決標: (一) 本採購:有訂底價,但不得超過預算額度,且不公告底價。 (二)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最低價決標。 (三) 最低標決標原則: 1. 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或阿拉伯數字(或單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規定:「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2. 若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如該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會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3.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四) 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未於本會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本社區不決標予該廠商(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十一、 押標金:保證金繳納之種類及方式: (一) 以現金繳納。 (二)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註明受款人者,應以「社區管理委員會」為受款人。 (三) 以投標總價金額5%之金額繳納。 (四) 押標金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十二、 履約保證金: (一) 得標廠商其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二)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份或全部不予發還: 1. 得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及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3.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份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會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7.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本社區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十三、 簽訂契約 (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五日內,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資格文件正本及印章至本會辦理文件正本核對及簽約手續。 (二)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本會得依決標前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標價之標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以下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經本會規定或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2.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者。 3.未於規定期限內至本府辦理契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放棄承攬者。 十四、如屬採購之驗收,無初驗之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會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做驗收記錄。 十五、得標廠商者須前赴本會提出檢查簡報及檢查作業管理。 十六、本須知未載明事項,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 業機構管理辦法』及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及本社區補充說明規定辦理。 十七、本須知為契約基本條款其效力視同契約。 十八、本會提供之文件: (一)本招標須知(內容含廠商應檢附文件、契約條款)。 (二)投標大標封及標單封。 (三)投標標單或(報價單)。 投標廠商檢附之文件 1.依本招標須知第六條第二項內容之證明文件。 2.標封 3.證件封 4.押標金封 5.標單封 6.報價單 7.印模單 社區招標須知 一、 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社區)為辦理工程、勞務、財物採購招標事項,訂定本須知。 二、 標案名稱:百年大鎮社區『114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招標案。 三、 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 四、 本採購以非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五、 領標: (一) 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 年7月16日1700 時止。(詳 (二) 領標地點:百年大鎮A案服務中心。 (三) 領標費用:新台幣貳佰元整。 六、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 (一) 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 1. 符合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2. 依照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台內消字第1040820889號令修正發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辦理者。 3. 須具備內政部認可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照,並具備有效專業責任保險。 4. 須為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須包含「消防設備檢查」、「消防工程設計與施工」、 「技術服務」等項目。 5. 投標廠商須具備近三年內辦理過1件以上超高樓層(樓高超過50公尺或15樓以上)建築物之消防設備年度申報或檢查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驗收單、消防局回文等)。 6. 熟悉消防法規第十三條、消防設備設置標準及超高樓層設施之特殊要求(如避難層、排煙設備、加壓送風等。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公司設立登記表證明文件影本。 2. 內政部核發之符合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專業機構合格證書』影本。 3. 實收資本額證明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已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2024年度(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責任保 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6. 專任消防設備師二人及防設備士名卌(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7. 2024年一整年完稅證明(401表)影本。 8. 2025年5-6月納稅証明文件(納稅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9. 給付押標金為總價金之1/10。 七、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社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即視為無效標單。 八、 投標: (一) 投標期限及方式: 1. 本案採通信或現場投標方式辦理,請將資格文件與報價單等文件於114年7月 16日 1700 時前送達本社區。 地 址:桃園市龍潭區百年里百年二街15巷21號B1。 2. 聯絡人:管理服務中心總幹事 電 話:(03)499-4211; 傳真:(03)499-4213。 (二) 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本會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 (三)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前項之標價均應以新台幣報價;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 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四) 投標總價皆以含稅計價。 (五) 投標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 (六) 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本須知第六條第2點及第八條各項證件影印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印模單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各一份,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並用本社區發給之標單,依式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 (七) 標單封(標單封內除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或報價單或估價單外,勿放其餘證件)及資格證件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且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案名稱」(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連絡電話一併註明,以便有疑問時及時連繫查詢)。 (八)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依公告之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社區公告資料指定地點,逾時送達概不受理。本會並在大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出或送達本社區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 (九)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文件。 (十) 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 九、 開標 (一) 本案採分段開標:第一段先行開投標廠商提供之文件資格是否符合本招標須知第六條內客,(如第一段投標廠商符合資格未達三家,須當場宣佈為流標,不得再開立價格標,如廠商資格符合達三家,即進行第二段開規格與價格標。 當第一次流標時,甲方徵詢乙方後經雙方同意,乙方之押標金及所有投標文件可以自動保留,延用至第二次開標作業。 (二) 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 1.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2.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3. 因應突發事故者。 4.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三)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 投標文件未按本須知第八條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2.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 或二個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就本標案分別投標。 (2) 未依本須知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檢附資格文件者。 (3) 未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修改處未蓋章、未註明廠商名稱、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4) 大標封、標單封未密封者或大標封上未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名稱。 (5) 投標文件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但檢附佐證不符原因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6) 規格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7) 標單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與本會提供樣式不符。 B. 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 C. 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D. 擅改本會原訂內容。 E. 總價(或單價或折數)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者。 F. 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G. 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H. 未加蓋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其所蓋印章印文不能辨識。 I. 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之印章。 3. 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纂改或未蓋本會印章者。 (四) 本會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應當場宣布廢標,並移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論處。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 十、 決標: (一) 本採購:有訂底價,但不得超過預算額度,且不公告底價。 (二)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最低價決標。 (三) 最低標決標原則: 1. 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或阿拉伯數字(或單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規定:「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2. 若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如該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會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3.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四) 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未於本會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本社區不決標予該廠商(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十一、 押標金:保證金繳納之種類及方式: (一) 以現金繳納。 (二)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註明受款人者,應以「社區管理委員會」為受款人。 (三) 以投標總價金額5%之金額繳納。 (四) 押標金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十二、 履約保證金: (一) 得標廠商其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二)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份或全部不予發還: 1. 得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及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3.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份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會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7.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本社區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十三、 簽訂契約 (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五日內,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資格文件正本及印章至本會辦理文件正本核對及簽約手續。 (二)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本會得依決標前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標價之標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以下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經本會規定或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2.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者。 3.未於規定期限內至本府辦理契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放棄承攬者。 十四、如屬採購之驗收,無初驗之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會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做驗收記錄。 十五、得標廠商者須前赴本會提出檢查簡報及檢查作業管理。 十六、本須知未載明事項,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 業機構管理辦法』及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及本社區補充說明規定辦理。 十七、本須知為契約基本條款其效力視同契約。 十八、本會提供之文件: (一)本招標須知(內容含廠商應檢附文件、契約條款)。 (二)投標大標封及標單封。 (三)投標標單或(報價單)。 投標廠商檢附之文件 1.依本招標須知第六條第二項內容之證明文件。 2.標封 3.證件封 4.押標金封 5.標單封 6.報價單 7.印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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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城園區10號大樓
類別 : 房屋修繕                             案件編號:  25070201205
預估金額 依廠商估價為準
結標日期 2025/8/31 
標案說明 本大樓2-10樓男女廁 茶水間 牆壁 地板磁磚破損需全面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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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度和平大廈社區 物業管理、保全暨清潔服務 遴選作業
類別 : 其他                             案件編號:  25070201204
預估金額 240000
結標日期 2025/7/10 
標案說明 114 年度和平大廈社區 物業管理、保全暨清潔服務 遴選作業-招標須知 ㇐、 招標社區:和平大廈社區。 二、 履約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南平里龍富二街 68 號。 三、 履約期限:委託物業、保全及清潔服務期間 114 年 09 月 01 日至 115 年 08 月 31 日止。 四、 服務項目及範圍:社區管理、保全服務及環境清潔相關事項,依據服務內容及合約審查項目。 五、 招標方式: 1、 徵求廠商採合理標遴選。 2、 依行政院勞動部於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頒布實施之勞工基本工資計算方式參與投標。 3、 廠商於合約有效期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解約,或調漲服務費。 4、 徵求廠商書面報價及營運計劃書,採資格標精神及符合社區需求者。 5、 本標案採最有利標,遴選程序分為書面資料資格審查及簡報問答後經委員會評選決標。 6、 本管委會就投標廠商所送資料評選三家以上入圍廠商,另行通知進行簡報,未於現場簡報之廠商視為棄權,未入圍廠商恕不另外通知。 六、 招標進度: 1、 領標通知:自 114/07/03 起至 114/07/10 日止。 2、 截標日期:114/07/10 日 12 時前,由專人將投標文件送達本社區管理中心,逾期者不予受理。 3、 投標地點:和平大廈社區(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南平里龍富二街 68 號,電話:(04) 833-6352)。 七、 招標需求: 1、 社區經理:1 人,每日 8 小時,週休二日國定假日休,學歷專科程度以上,具備公寓大廈事務人員證照,諳電腦操作及社區實務經驗。 2、 保全員:1 哨,採 24 小時執勤,全年無休,須警政單位審查合格。 3、 清潔員:1 人,每日 8 小時,配合員林市清潔隊運作,週休二日(固定休周三及周日),須認真負責。 八、 投標廠商資格文件: 1、 檢附政府立案之保全公司(資本額肆仟萬)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資本額壹仟萬),2 家公司同㇐負責人且不得租借牌照。 2、 檢附最近㇐期完稅證明。 3、 檢附最近㇐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 4、 檢附公司最近㇐期勞保、健保、勞工 6%退休繳費證明。 5、 檢附公司投保團險、誠實險證明。 6、 法律顧問證書影本。九、 投標文件: 1、 資格證明文件 1 份。 2、 管理維護規劃書 7 份。 3、 報價單請以密封方式送件,未密封者,將取消資格。 4、 資格文件及證件影本請依附件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順序裝訂,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以利審查,所附文件如有不實或不齊備者,不予審查。 十、 附註: 1、 本遴選作業投標須知,經管委會決議後公告實施,為求公正、公平、公開及有利於社區利益考量,審查作業得慎重從嚴執 行。 2、 得標廠商所提之任何文件若涉偽造或詐欺行為,應即撤銷服務資格,若造成社區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和平大廈管理委員會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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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控制系統UPS不斷電系統
類別 : 其他                             案件編號:  25070101203
預估金額 無限制
結標日期 2025/7/8 
標案說明 中央控制系統UPS不斷電系統更新(不限廠牌投標) 一、 業主: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青里文青路179號等共計:1,331戶 二、 代表人:主任委員 林萬益先生。聯絡電話:(03)318-2982/傳真:(03)318-4615 三、中央控制系統UPS不斷電系統更新服務需求: (一) 招標標的範圍之服務項目: 遠雄文青社區中央控制系統UPS不斷電系統更新。 (二) 招標系統品名/規格: 品名: EATON 飛瑞 不斷電系統 On-Line 20KVA UPS 直立式 (93ET-20000) 規格: 20KVA UPS/18000W I/P:3ψ4ω 380/220V O/P: 3ψ4ω 208/120V WxDxH(mm):500x706x1022 或同規格系統,不同廠牌可。 (二) 本案委託工作期限: 自簽約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 (三) 廠商保固期限,由廠商自行提出。(加分重點) 四、投標公司具備資格證明文件,請依資格審核評鑑表提供資料審核: (一)投標公司如隸屬同一集團及同一負責人公司,僅得由一家公司代表參與投標。 (二)舉凡公司登記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等地區之優良公司歡迎參與投標。 (三)投標公司之證明文件影印本應蓋投標公司大、小章戳及正本相符章,違者以投標公司資格不符處理(投標公司不得異議)。 (四)投標相關證明文件。 五、押標金:無 六、領標、投標與開/審標: 1.本公開招標案採:合理標 2.領標日期:即日起至114年7月7日(星期)17:00止。 3.投標截標日期:民國114年7月8日(星期)17:00止。 4.會勘日期:民國114年7月7日(星期)17:00前。 5.審標日期:民國114年7月9 日(星期三)19:30在社區F棟一樓會議室。 6.簡報及決標日期:民國114年7月13日(星期)13:30在社區F棟一樓會議室。 7.廠商投標之標單金額書寫妥後請密封於信封袋內,接縫處應加蓋公司 大章、小章。 七、投標公司送審文件及送達: 參(投)標公司將所有招標文件及資格審核封面資料密封,價格標另以信封密封,接縫處應加蓋公司大章、小章 於民國114年7月8日(星期)17:00前以密封親送至: 桃園市龜山區文青里文青路179號;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萬益先生收 社區聯絡電話:(03)318-2982或傳真:(03)318-4615。 八、決標程序:合理標 (一)本會訂於民國114年7月9日(星期三)19:30在社區F棟一樓會議室審查投標資格。審查不合格之廠商不予退件。 簡報及決標於民國114年7月13日(星期日)13:30在社區F棟一樓會議室。 (二)第一順位公司簽約當日檢驗所有證件之正本稽核,如有偽造或借牌,本會得逕行取 消該公司得標資格,由本會遴選公司遞補議價簽約,不得異議。 (三)經本會議定簽約之廠商應於通知後十天內與本會完成簽約事宜。如無法簽約,則由本會議定遞補公司議價簽約,不得異議。 九、本招標須知內容如有未盡之處,得由本會隨時補充,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對本次招標規範及條文有解釋及增修訂之權利。廠商不得異議。 十、本招標須知與附件及得標廠商簡報檔案(紙本)列為本合約之一部份,以資信守。 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 b4日期:民國1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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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駐衛保全服務暨管理維護第1次招標
類別 : 其他                             案件編號:  25062601202
預估金額 合理標
結標日期 2025/7/9 
標案說明 114年駐衛保全服務暨管理維護第1次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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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鵬華城114年屋頂防漏工程第二次招標
類別 : 其他                             案件編號:  25062501201
預估金額 1200000
結標日期 2025/7/12 
標案說明 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招標公告 日 期: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工程名稱: 大鵬華城114年屋頂漏水修繕工程 工程編號:114001-2 招標次數: 第 2次公開招標 工程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700巷1~82號 工程範圍: 大鵬華城1~20棟 工程期限: 預訂自合約簽訂日起算60工作天 決標方式: 訂有底價最低標 廠商資格: 1.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或綜合營造業丙級(含)以上營造業登記證。 2.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完稅證明齊全。 4. 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5.近3年承攬防水工程累計承攬金額100萬元以上證明文件。 領標及投標截止期限: 自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4 日 08時 30分起 至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10時 00分止 圖說費新: 新台幣100元;圖說費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押 標 金: 投標總價 5 % (繳交方式詳投標須知說明) 開標時間: 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10時 30分 開標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700巷26號2樓204室 電子領標: 不可 電子投標: 不可 說 明: 郵購招標文件限用國內匯票,書明工程名稱,檢附回郵信封,填上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回郵郵票。 本公開招標公告已於中華民國 114年 6 月 25 日刊登全國工程招標網。 投標文件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其餘細節詳投標須知。 主辦機關名稱: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 主辦機關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700巷26號2樓203室 主辦機關聯絡電話:02-82182137 主辦機關聯絡人: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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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汽機車車牌辨識工程委任招標
類別 : 工程招標                             案件編號:  25061901200
預估金額 50萬元
結標日期 2025/7/31 
標案說明 宏錦WONE 社區汽機車車牌辨識工程委任招標須知 一、標的名稱:「宏錦WONE社區汽機車車牌辨識工程」 二、標案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民族路268號(代表號) 三、代表人:廖 志 強 連絡電話:(02)2609-9993 四、內容範圍概略如下: 本招標案為停車場車牌辨識管制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作業。 1.使用車牌辨識系統加強車輛進出管制,禁止外車進入社區停車場。 2.汽車車輛使用車牌辨識系統管理(管進不管出+單向管控+含機車道入口)。 3.車辯系統必須依照本單位控制系統之設計及功能需求,供給及安裝全部硬 體設備與軟體系統,負責完成系統測試及調校,必須協助訓練業主管理及 操作人員(實際操控與資料更新),並考量後續保固與定期維養。 五、投標廠商資格: 具承接社區有200個車位以上的承包廠商。 六、招標方式: 1.領標日期:自114年07月10日至114年07月18日,每日09:00至17:00 時前至本社區管理中心辦公室領取招標資料。 2.現場勘查:自114年07月10日及07月18日下午14:00至17:00時,統一 由業主權責委員或物管帶看社區並說明。 3.投標日期:114年07月31日17:00時前將報價單及相關廠商證明文件,進 行投標,逾期不受理。 (1) 投標文件應分類別依下列規定裝妥及密封。 (2) 證件封:封入公司資格證明文件 標單封:封入報價單(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3) 外標封:將以上兩項資料需於封套上書名標案名稱、標封種並於 封口及其縫處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一併裝入外標 封依序密封,並書名「宏錦WONE社區汽機車車牌辨識工 程委任招標案」。 七、審標與決標時間: 1.本會預定114年08月11日(周一)20:00招開資格審查會議,共選出三家 廠商入選於114年08月12日12:00時前通知入圍廠商及決標簡報時間進 行決標,進行簡報後之決標作業。(廠商簡報時間約10~15分鐘) 2.公開招標,一次性合理取決順位,議約決標 3.本會謝絕受理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投標。 4.本會謝絕受理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投標。 八、投標文件: 相關工程營業登記文件、相關責任保險文件、合約草約、投標封、投標報價 單。(投標資格及檢附資料,社區管委會初步審查) 九、收件日期截止日期: 1.114年07月31日(周四)下午17:00時前。 2.逕自或掛號郵寄送達(郵寄文件需於收件日期前寄達),逾期恕不受理。 十、連路方式: 1.宏錦WONE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經理:林經理 電話:(02)2609-9993 2.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民族路268號(代表號) 十一、其他配合事項: 1.檢附資料及文件應與事實相符,若經查證有虛偽情事,當然取消資格。 2.本次招標相關資訊,以本會招標單為準,未領取招標單,而自行招標公司 所送資料不列入審查;本會對本次標案有解釋及增訂之權利。 3.決標前,歡迎投標公司至本社區實地了解社區公社和相關設備。現勘作業 ,請事先向本標案聯絡人預約時間。 4.投標公司不得有串通圍標、妨礙開標及暴行脅迫等情事,違者依法處理。 5.投標公司不得與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有任何餽贈關係,本社區管理委員不收 受投標或得標公司餽贈物品或錢財。 6.得標公司不得轉(分)包給其他廠商,違者終止契約。 7.契約有效期間內違反契約內容,除按契約辦理外,管理委員會得經四分之 三以上委員絕對多數決議,隨時終止契約。 8.參加招標之公司,所提供投標文件、資料無論得標於否,概不退還,其所 有權歸本社區所有。 9.本案涉及智慧財權者,本社區取得所有權利。 10.本須知未盡明確事項,以本會釋意為準;未載明事項,以本會討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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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汽機車車牌辨識工程委任招標
類別 : 工程招標                             案件編號:  25061901199
預估金額 50萬元
結標日期 2025/7/31 
標案說明 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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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消防機組3吋無聲逆止閥更新及安裝
類別 : 工程招標                             案件編號:  25061901198
預估金額 廠商提供較優報價
結標日期 2025/6/30 
標案說明 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管理委員工程招標公告 工程項目:頂樓消防機組3吋無聲逆止閥更新及安裝(第一次公開招標) 說 明: 一、工程規格、數量及位置 (一)工程規格及數量: 1.消防機組3吋10K無聲逆止閥,廠牌:山富共9個。 (二)工程位置: 1.A-D棟頂樓各2個。 2.E棟1個。 二、履約期間: (一)施工期間:自簽約日起一個月。 (二)保固期間:自驗收起一年。 三、投標廠商資料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營利事項登記卡影本 (二)納稅証明文件(納稅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四、招標、評選方式 (一) 採「公開招標」方式。 (二) 按公告之工程規格、數量及位置,提具優勢之報價。 (三) 招標流程如下: 1.第一次公告招標未達3家廠商投標,辦理第二次公告招標,第一次投 標廠商無須再投第二次標,得直接納入第二次公開招標。 2.第二次公告招標投標廠商不受3家限制。 五、公告 民國114年06月20日起至114年06月30日17:00止,公告於本社區公佈欄、 「全國工程招標網」公開之資訊網站。 六、標單 請於上述公告期間(辦公時間內)至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服務中心領取。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大平里民強街1號等 聯絡人: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社區主任 李主任 電話:03-4712716、4112199 七、投標截止時間 114年06月30日下午18:00時止; 投標廠商應於前述時間內檢附相關文件(含相關證明文件)及標單,逕自送達本社區服務中心交付社區主任或代理人,或以雙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參與投標,逾時視同棄權。 八、投標之其他規定 (一)投標文件送達後,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補正投標文件。 (二)若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規定之文件者,按其規定認定之: 1.廠商僅依規定遞送一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應與上揭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內容一致。 2.廠商若同時依規定遞送二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 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與上揭設立、登 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 3.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 視為有效。 九、開標 由本社區主委、監委、管理委員及社區主任共同開標,開標結果以書面正式通 知。 十、訂約 (一)投標廠商除非經規定程序提出異議,否則於投標時,即視為同意本招標文件之全部內容。 (二)得標廠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社區得撤銷本決標案: 1.廠商提供之文件、聲明事項,經查與事實不符。 2.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3.開標後經優先議約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4.支付他人佣金、仲介費或其他利益促成本案合約簽定之情事。 (三)得標廠商應以印鑑證明文件所載之登記印鑑辦理簽約;不得使用代用印章。 十一、其他 (一)公告至開標前,投標廠商欲至本社區現勘,可向本社區主任預約時間。 (二)本社區對參加招標之廠商所提供之資料負有保管責任,其所有權歸本社區所有,相關資料概不退還。 (三)得標廠商提供之文件、電子檔案,凡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社區取得全部權利。 (四)本須知未載明事項,本社區管委會將以正式書面通知。 投標廠商投標時,視同同意本標案內相關內容及規範,不得提出異議;如有特殊情形須經本社區管委會議決同意方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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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四樓蓄水池揚水馬達水更新
類別 : 工程招標                             案件編號:  25061901197
預估金額 廠商提供較優報價
結標日期 2025/6/30 
標案說明 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管理委員工程招標公告 工程項目:地下四樓蓄水池揚水馬達及逆止閥更新(第一次公開招標) 說 明: 一、工程規格、數量及位置 (一)工程規格: 1.協昌大樓用白鐵深水馬達15 HP 4吋共4顆。 2.4吋同逆止閥共4個。 3.協昌大樓用白鐵深水馬達15 HP 3吋共2顆。 4.3吋銅逆止閥共2個。 (二)工程位置: 1.4吋揚水馬達 a.A棟地下四樓蓄水池左邊 b.B棟地下四樓蓄水池右邊 c.B棟地下四樓蓄水池左邊 d.C棟地下四樓蓄水池右邊 2.3吋揚水馬達 a.E棟地下四樓蓄水池右邊 b.E棟地下四樓蓄水池左邊。 二、履約期間: (一)施工期間:自簽約日起一個月。 (二)保固期間:自驗收起一年。 三、投標廠商資料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營利事項登記卡影本 (二)納稅証明文件(納稅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四、招標、評選方式 (一) 採「公開招標」方式。 (二) 按公告之工程規格、數量及位置,提具優勢之報價。 (三) 招標流程如下: 1.第一次公告招標未達3家廠商投標,辦理第二次公告招標,第一次投 標廠商無須再投第二次標,得直接納入第二次公開招標。 2.第二次公告招標投標廠商不受3家限制。 五、公告 民國114年06月20日起至114年06月30日17:00止,公告於本社區公佈欄、 「全國工程招標網」公開之資訊網站。 六、標單 請於上述公告期間(辦公時間內)至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服務中心領取。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大平里民強街1號等 聯絡人: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社區主任 李主任 電話:03-4712716、4112199 七、投標截止時間 114年06月30日下午18:00時止; 投標廠商應於前述時間內檢附相關文件(含相關證明文件)及標單,逕自送達本社區服務中心交付社區主任或代理人,或以雙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參與投標,逾時視同棄權。 八、投標之其他規定 (一)投標文件送達後,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補正投標文件。 (二)若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規定之文件者,按其規定認定之: 1.廠商僅依規定遞送一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應與上揭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內容一致。 2.廠商若同時依規定遞送二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 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與上揭設立、登 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 3.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 視為有效。 九、開標 由本社區主委、監委、管理委員及社區主任共同開標,開標結果以書面正式通 知。 十、訂約 (一)投標廠商除非經規定程序提出異議,否則於投標時,即視為同意本招標文件之全部內容。 (二)得標廠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社區得撤銷本決標案: 1.廠商提供之文件、聲明事項,經查與事實不符。 2.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3.開標後經優先議約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4.支付他人佣金、仲介費或其他利益促成本案合約簽定之情事。 (三)得標廠商應以印鑑證明文件所載之登記印鑑辦理簽約;不得使用代用印章。 十一、其他 (一)公告至開標前,投標廠商欲至本社區現勘,可向本社區主任預約時間。 (二)本社區對參加招標之廠商所提供之資料負有保管責任,其所有權歸本社區所有,相關資料概不退還。 (三)得標廠商提供之文件、電子檔案,凡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社區取得全部權利。 (四)本須知未載明事項,本社區管委會將以正式書面通知。 (五)投標廠商投標時,視同同意本標案內相關內容及規範,不得提出異議;如有特殊情形須經本社區管委會議決同意方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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