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案件編號

 25060401171

發包種類

工程招標  

工程名稱

皇翔玉鼎社區中庭兩側廊道壁面修復工程  

案件地址

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 351號

預估金額

200萬

結標日期

2025/6/27  

案件說明

壹、 本案標的:社區中庭兩側廊道壁面修復工程招標案 貳、 投標廠商資格: 一、 從事磁磚修復、建築裝修等相關行業,具備開業三年資本額十萬元以上之公司執照,並應檢附如下文件(得以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代替正本): 1. 公司登記(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最近二期任一期完稅證明(401表) 。 3. 曾經承攬社區磁磚剝落修復工程或壁面裝修二件,並附實績文件。 4. 廠商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之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二、 得標廠商不得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廠商。 參、 施工地點: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 305~349號。 肆、 施工時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得施工。 伍、 施工基本需求說明: 一、 本次中庭廊道壁面修復範圍:本社區A棟至B棟及D棟至E棟廊道壁面(詳附件現況照片:工程範圍應親自至現場瞭解)。 二、 本案所提供相關資料僅供參考,廠商應親自至現場實地查勘瞭解。 三、 本次修復工程總預算200萬(含稅),採防水纖維外牆板乾式吊掛工法施工(不得含有石綿及重金屬)。 四、 因施工而造成原有或既有設施損害,廠商應無條件予以修復。 五、 本案施工範圍若有疏漏或需補強,但為相關工程慣例或施工之必要配合事項,投標廠商均應增列含於工程總價內,施工中廠商不得要求追加。 六、 得標廠商於施工期間對場地、設施、設備使用及管理應盡保護及愛惜之義務;有關工地安全衛生等涉及大樓公共設施,須遵守大樓相關規定辦理。 七、 得標廠商應按規定投保營造工程一百萬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費用包含於總工程款內。 八、 得標廠商應於合約內納入不損及大樓結構安全保證。 九、 有關因施工及其他爭議事項,以雙方協議為準。 十、 本工程之作業人員和其他主要施工設備,均須依照勞檢局相關規定辦理,如機具須具相關機構安全核可文件,或施工人員須具相關證照,於施工前應提供施工計畫經甲方查核後方可進行現場施工。 十一、 投標廠商若能協助本會申請相關補助為加分條件。 十二、 本工程若依法應辦理相關申請、報備等程序,均應包含於工程項目及總價中。 十三、 本工程施工範圍為本社區重要廊道,出入行人較為繁忙,施工期間廠商應隨時注意住戶安全,廠商施工管理準用本社區「住戶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辦理。 陸、 領投標注意事項: 一、 本招標案採現場領標或以Email索取投標資料。 二、 投標期限及地點:請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四)18:00時前以掛號郵寄(237)或親送至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351號皇翔玉鼎社區管理中心收,以本會實際簽收到投標文件之收件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 三、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需含有資格文件、施工企劃書及標單(計價方式)等。 四、 標單(計價方式)需另以專有牛皮紙袋密封,並於封口處簽章。將於簡報當日公開拆封。 柒、 開標及簡報: 一、 廠商資格審查。 二、 若因價格過高不符本會之期待,或獲選之公司亦不願議價時,則視為該投標者為放棄論,該投標者不得異議。 三、 本會得依比序名次依次與投標者議價,並保有不予決標之權利。 四、 決標方式:由本會評定,採序位法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五、 簡報方式: 1. 訂於114年7月13日(日)下午15:30時,以抽籤決定入場順序。 2. 簡報時間:投標者簡報以20分鐘為上限,委員依需要提問。 3. 簡報內容:應提供擬採用之防水纖維外牆板樣品、施工方法、預定施工工期、工地安全衛生及計價方式(連工帶料)等與本工程有關之事項。 捌、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投(得)標資格: 一、 冒用或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二、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三、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四、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五、 得標後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或轉包者。 六、 經政府於採購公報刊登之不良廠商,不得參加投標。 玖、 履約保證金: 一、 為成交價格百分之十,得以現金、銀行定期存款單,且以本會為受款人方式繳納,並於驗收合格後,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百分之五十,餘額轉為保固金,於保固期滿無息退還。 二、 得標廠商應於本決標案決標後十日內與本會簽訂合約,並繳付履約保證金,否則取消其得標資格。 三、 得標廠商應於合約完工期限內申請驗收,否則將沒收履約保證金。 壹拾、 其 他: 一、 本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文件均為合約之一部份。 二、 投標廠商對本投標須知及本會提供之其他招標相關資料應予詳閱,並得於本會上班時間內至現場查勘,其有出入以現場為準。 三、 本案因故取消時,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損害賠償。 四、 得標廠商於得標後,如本會認為有變更施作之必要者,得通知得標廠商,得標廠商不得拒絕,應即依通知辦理,其有因此增加或減少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加減之。 五、 本須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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