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案件編號

 23070800273

發包種類

其他  

工程名稱

華納生活社區112年物業管理暨駐衛保全清潔維護招標 

案件地址

新北市泰山區仁義路187~209號

預估金額

200000

結標日期

2023/7/20  

案件說明

一、招標業主:華納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地 址:新北市泰山區仁義路187~209號 代表人:主任委員 蔡喜城 聯絡人:總幹事 陳琪仁 聯絡電話:(02)2297-5942 二、保全物業管理服務需求: (一) 管理服務標的範圍:社區 13 層六棟、總戶144 戶數。電梯六部,地下停車場 3 層。公共設施:健身房、KTV室、多功能會議室、中庭花園 。 (二) 上述招標標的範圍之管理服務項目: 1.社區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2.社區及其周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3.本案管理服務人力配置現況: I.總幹事1人:每日實勤8小時(依據勞基法規定休假)。 II.保全1哨:24小時值勤,全年無休(保全員出勤時數應遵照勞基法規定)。 III.清潔人員1人:每日實勤8小時(配合清潔隊休假)。 (三)本案委託工作期限:自民國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民國113 年 7 月 31 日止,前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滿不合格則契約自動終止,試用期滿合格本契約延續至113 年 7 月 31 日。 (四)保全公司、管理公司因違反管理服務約定,經本會以書面要求改善,未能於期限內改善時本會得終止合約。本會得依其年度服務表現經決議續聘,本契約即自動延長執行壹年。 (五)回饋事項: 1.每年兩次社區水塔清洗及環境消毒作業(每年6月、12月)。2.每年一次社區地下停車場Bl~B3清洗。 3.社區活動、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力支援以及設備協助。 4.增派人員協助社區理廢棄物事項,如花盆、廢棄腳踏車等。 三、投標物業管理暨保全服務具備資格證明文件應依資格審核評鑑表提供資料審核: (一)投標保全公司之證明文件影印本應蓋投標公司大小章戳及正本相符章,違者以投標公司資格不符處理(投標公司不得異議)。 (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及保全公司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及保全公司之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及保全公司最近乙期之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及保全公司最近乙期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六)投標須合乎保全公司資本額為肆仟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資本額為壹仟萬。 四、招標方式: (一)領標日期:民國112 年 7 月 10 日至 7 月 20 日止,每日12:00〜18:00。 (二)第一階段文件審核開標日期:民國112 年 8 月 4 日(星期五)20:00, 預計評選 3 家符合資格廠商,由本會電話通知進行第二階段簡報。 (三)第二階段服務企劃簡報日期:民國112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20:00, 進入決選之公司進行簡報。 五、投標公司投標企劃書格式: (一)公司基本資料(含名稱、地址、負責人、成立沿革、關係企業等)。 (二)公司對本社區物業管理服務規劃及實施方法(分項詳述)。 (三)公司對本社區各項現況之改善方式與建議。 (四)公司免費贊助(回饋)本社區服務項目。 六、投標公司送審文件及送達: (一)符合本社區物業管理、保全服務暨清潔維護企劃書五份。 (二)本社區物業管理暨保全服務案合理報價單壹份。 (三)參標公司將所有招標文件及資格審核封面資料密封,於 112 年 7 月 20 日(星期四) 18:00 前親送或密封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泰山區仁義路187~209號 華納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收。 七、開標及決標程序: (一)本會預訂於民國112 年 8 月 4 日(星期五) 20:00召開資格審查會議,符合格廠商將由本會於112 年 8 月 8 日以電話通知,合格廠商於112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到場簡報,資格審查不合格之廠商不予退件。 (二)簡報會議預定召開時間為112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 20:00舉行,請廠商依簡報時間提前十分鐘到場簽到,廠商未到場簡報者視同自動放棄。 (三)簡報時間原則上每家15分鐘,簡報結束進行委員統問統答,答詢時間10分鐘,所有符合資格廠商將於當日簡報完畢,本會將立即評選進行議價,議價時由評選第一名優先議價並以兩次為限,若兩次議價不成,則依序與第二名議價,依此類推,直至本會議訂出簽約廠商為止。 (四)經本會議定簽約之廠商應於112年 8月 22 日(星期二)前與本會完成簽約事宜,如無法簽約則由本會預定遞補公司議價簽約不得異議。 (五)得標簽約公司須於112 年 8 月 25 日(星期五)晚上八時派人前來依約進行保全事務交接會議報告,如無法辦理交接會議報告,得由本會順位遴選公司遞補議價簽約,不得異議。 八、得標簽約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部分業務轉包他人作業,違者解除合約,不得異議。 九、本招標須知與附件及得標廠商簡報檔案(紙本)列為本合約之一部份,以資信守。 十、本招標作業如本會與參加投標公司發生法律訴訟事件,雙方同意以新北市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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