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案件編號

 23022200086

發包種類

其他  

工程名稱

宏盛水悅社區112年園藝景觀維護第二次公開招標 

案件地址

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一段50-158號

預估金額

最有利標

結標日期

2023/3/6  

案件說明

宏盛水悅社區112年園藝景觀維護第二次公開招標案 一、本案依據112年1月18日管委會臨時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提升及維持宏盛水悅社區(以下簡稱甲方)之公共社區園藝及生 活品質,故參考「政府採購法」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公開評選廠 商(以下簡稱乙方)行之。 三、合約期間:自簽約日起一年止。 四、標的範圍:宏盛水悅社區園林(地址: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一段50-158號)。 五、投標資格: 1、凡登記合格之園藝花卉或景觀工程業,領有營業執照、營利事業 登記證之公司廠商,且資本額在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且政府機關 單位核可之廠商(請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須具備大型社區或渡假村園藝維護經驗及實績(如有豪宅或五星 級度假酒店更優,此為加分題非必要提供),且有單一案場1年 以上景觀維護經驗,另請附二家目前經管中代表性案場契約書前 後頁影印本(需標有甲乙雙方名稱及標的物地址及契約年限)相關 之實績證明。 3、須繳交最近一期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收執聯(請提出相 關證明)。 4、金融機構出具最近一年內之無退票紀錄證明(申請日期應為投標 截止日前半年內)。 5、人力需求配置報價: 週一至週五平日,廠商依照植物之特性、季節環境,可提出適當 之人力配置方式。 6、公司成員須具有下列證照: (1)樹木修剪技術士 (2)農藥代噴技術士 (3)工安講習合格證 (4)丙級以上(含)園藝技術師 7、如得標廠商經委員會查明或經他人檢舉有上項不符情事者,委員 會有權取消其得標資格(已訂約者,立即解除合約),投標廠商不 得異議,後續依照順位法由第二順位廠商遞補,以此類推。 六、管理服務項目: 1、園藝養護、景觀維持、打草、修剪、花台(圃)落葉枯木清除及人 工澆水。 2、定期預防病蟲害防治及個別植物病蟲害之防治。 3、定期社區施肥(液態肥噴灑、有機肥投放)及個別植物須要施肥。 4、社區喬木、灌木固定(木樁、棉繩)。 5、社區個別植物養護,是社區需要做苗木培育、噴灌調整、更換及 購置。 6、喬木修剪、灌木移植。 7、園藝廢棄物清運處理。 8、其它未載明事項本於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七、投標送件資料如下: 1、公司應具備之投標資格證照相關文件等(請提供證照影本,以供 查核)。 2、標單文件:檢附社區園藝景觀維護企劃書及合約草案各19份。 合約草案應含乙方未依合約妥善完成工作之罰則,重大違規時甲 方得逕行解約等條款。 3、投標地址: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一段100號(管理中心代表號) 諮詢電話:(02)2805-4219 聯絡人:社區管理中心黃經理/謝副 理 八、社區現場參訪時間:112年2月23日至112年3月6日止。 欲參觀本社區者,請於投標期間內的上午10:00~15:00至現場 ,或致電與管理中心黃經理、謝副理聯絡預約現勘時間,其它時 間恕不接受參訪。 九、投標作業: 1、第一階段投標者請備妥相關資料,廠商資格審查不合格者,資料 不予退還。 2、資格審查日期為:112年3月7日。資料審查合格者,由審查委 員抽簡報順序簽,將由本社區管理中心通知合格廠商簡報日期。 屆時廠商將依通知時間簡報,請其所提服務建議書作20分鐘報 告(含簡報15分鐘及委員提問5分鐘),由本社區管委會進行最 後服務內容之評比,簡報後隨即採最有利標之公開方式,以評選 出優先廠商進行議價,如第一優先廠商無法與本會完成議價時, 則由後續排序之廠商再與本會實施議價,依此類推。 十、投標相關應注意事項: 1、截標日期係指投標文件必須於截標時間112年3月6日(星期一 )下午17:00前,親自或郵遞(以郵戳為憑)送達本社區管理中心 ,投標公司須自行估計遞送所需時間,不得因遞送延誤投標而提 出異議。 2、投標廠商繳交投標文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單: (1)外標封未密封並加蓋騎縫章者。 (2)投標所附證件、文件為偽造或變造者。 3、標封封套封裝方式及說明: (1)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標案名 稱,投標文件皆使用中文字。 (2)投標廠商應檢附本須知第五條所訂各項廠商資格證明文件、招標 文件所規定之文件各乙份(不得使用鉛筆)。 (3)投標廠商需檢附報價單,並以月為標單計價依據並含稅。 4、投標地址如本須知第七條所述。 十一、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投(得)標資格: 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3、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5、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或轉包者。 6、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7、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8、經政府於採購公報刊登之不良廠商,不得參加投標。 十二、本投標須知於得標後視為契約文件一部分。 十三、簽約: 1、得標廠商應於本會決標公告後10日內,提供本維護合約草案予本會研議。經研議無誤後,本會即通知得標廠商約定日期簽約。 2、合約草案應含乙方未依合約妥善完成工作之罰則,重大違規時甲方得逕行解約等條款。 3、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前將各項資格證件正本送達本會確認,若有造假或不足者,則以棄權論,另由第二順位廠商遞補之。 4、得標廠商如有違約情事,依約須繳交違約金或罰款時,本會得自該月或次月之服務費用中扣抵,得標廠商不得提出異議。 5、得標廠商須簽署「清廉保證協議書」,保證不提供佣金、回扣等不當餽贈。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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