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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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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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160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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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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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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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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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蘆竹區樂活社區地下室結構修復補強工程 |
案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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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中山路108巷8 號1樓 |
預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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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2,523 元 |
結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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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
案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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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採現場領標)
壹、總則
一、桃園市蘆竹區樂活社區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社區地下室
結構修復補強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或工程) 招標事項及投標相關文件,
除本會招(邀)標公告等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及附件辦理(本須知及
所有招標文件為本工程合約要件)。
二、本會招標文件,將提供投標須知、工程契約草稿、空白標單(內含總表、
詳細表、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印模單、切結書、工程圖說(全份)、施
工規範、施工規範補充說明等招標文件。
三、 凡自認合乎於本會招(邀)標公告所規定資格之丙級營造廠商,依下列
方式購領招標文件,一次最多以購領一份為限(每份招標文件費用計新台
幣參仟元整)。
四、投標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圖說後,不論有無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招商
文件費概不退還,重新招標時,亦重新購領新招標文件、圖說。
五、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工地說明,投標廠商應參照
工程位置圖會同管委會前往勘查,並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如有
疑問要求本會說明時,應於截止投標日前七日提出,本會於截止投標日前
三日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各別告知。
貳、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參予本工程之投標廠商須提供下列之文件證明,通過本會審核方得參予投
標,本工程以丙級營造業以上(含)為投標之廠商。
一、參加本工程競標廠商,投標時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須與原件相符並用
印)。
(一)、資格審查書面資料項目:
1、 書面共同審查項目:
(1)廠商之信用證明(銀行開據:最近三年內無不良退票記錄證明)。
招標文件清單編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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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結保證無涉及其他工程法律糾紛、訴訟案者或違反營造業管理規
則遭受處分者(此項本會評選前會先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3)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營造業承攬手冊。
(4)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
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
(5)近期稅務年度結算申報表。
(6) 本案初步施工計畫、初步品管計劃書各一式玖份(評選用)。
2、 營造業者:
(1)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
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
變更登記、獎懲紀錄、主管機關查驗表等)。
(2)需檢附丙級(含)營造業以上登記證。
(3) 具興建公共工程結構補強實績相關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須提具上開之証明文件缺一不可,方具參加投標廠商資格。
三、本工程係以廠商資格審查(資格封)、投標議價(標單封)、二階段方式招
標。
第一階段:預先辦理廠商資格(證件封)審查,先不開標單封。
第二階段:以通過審查資格且經簡報通過後,再進行入圍廠商之標單
封比價,第一序位之廠商有優先議價權。
參、押標金
一、參加競標廠商應繳交押標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整於通知議價開標時當場繳
交;未當場繳交者,視為無效標。
二、押標金須以國內銀行所開立之銀行本票繳納。
(一)、 其所繳納之票據應為即期並指名,「桃園市蘆竹區樂活社區管理委
員會」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視為無效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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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預防押標金票據遺失,發票人得在票據上劃線或加註禁止背書轉
讓,但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決標後未得標時,由本會銷劃線當場
退還。為預防遺失,被變造冒領,請投標廠商自行與付款金融機構
約定承兌方式。
三、得標者其押標金於辦妥本工程契約前暫移作本工程履約保證金,工程契約
簽訂後不足之履約保證金得標商於七日內補齊。
四、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
(一)、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借牌)。
(三)、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偽造文書)。
(四)、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五)、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
(六)、 未經本會同意,私(自做主張)將押標金轉換為相關保證金(差額保
證金、保固金)。
(七)、 其它經本會認定有影響本工程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五、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應予發還:
(一)、 未得標之廠商。
(二)、 本會宣佈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三)、 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
先予發還。
(四)、 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六、廠商繳納之押標金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無論該押標金額有無高於招標文
件規定之金額,應全部不予發還。
七、前條款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或不足之
金額補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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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投標:
一、參加投標之廠商應將規定繳驗或檢具之各項證件影印本、廠商及負責人印
模單、切結書等文件一併裝入證件封內;並用本會主辦單位提供之標單、
工程估價單,依式填寫(不得使用鉛筆)裝入標單封內。證件封、標單封及
初步施工、品管計劃書等一併裝入外標封內,外標封上應標示投標廠商名
稱、地址。 標單封、證件封等之標封均應密封。
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於截止投標期限(中華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上午
10 點)前,以專人送達本院主辦單位,逾時視為無效標,並應自行負責。
一經送達之投標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三、除本會於招標文件規定可補正者外,不允許廠商於投標後補正任何文件。
四、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且不得為分包對象:
(一)、 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且在不得參加
投標之期限內者。
(二)、 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收件期限前係屬政
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之廠商者。
(三)、 本會於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前述情形,則應依規定撤銷決標,終止
合約或解除合約,並追償損失。
五、廠商報價之有效期間至預定決標日止,但本會因故延期決標,投標廠商得
以書面主張該報價逾原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同同意
延長其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投標文件有效期與報價有效期相同。
六、本招標文件除事先經本會核准外,未允許投標廠商擅自提出替代方案。投
標廠商自行提出替代方案者,所寄送之文件視為無效。
七、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一)、 印鑑印模單上之印鑑印文應與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或業務手冊或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其他印鑑證明文件上所登載之印鑑印文
相同。
(二)、 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文,應與印鑑印模單上之
印鑑印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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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標、議價:
一、依本會投標須知辦理。
二、本會開標議價時,除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之一而不
予開標決標外,另違反下列規定亦不得開標:
(一)、 投標文件未以信封密封(需於封條上蓋公司章)。
(二)、 投標封上未載明廠商名稱及地址。
(三)、 依招標公告投標文件已於截止期限前送達。
(四)、 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五)、 同一廠商只投寄一份投標文件,隸屬於同一公司之二個以上分公
司,或一公司與其分公司未就本標的分別投標者。
三、投標廠商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一)、 未依前開規定檢附資格文件或經審查不合格者。
(二)、 標封、資格證件封、標單封等之封面未依規定標示及密封。
(三)、 標封、資格證件封、標單封等上未填寫廠商名稱、地址或標單未填
寫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及未按規定裝封者。
(四)、 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或押標金不足,或係偽造、變造,或繳納押
標金所填列招標機關名稱與本院名稱不符者。
(五)、 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者。
(六)、 標單及工程估價單(詳細表)之單價、複價、總計不依式填寫或未依
規定填寫完整,字跡模糊或塗改後未蓋印章或不能辨認者。
(七)、 塗改或變更原標單及工程估價單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八)、 標單、工程估價單以鉛筆填寫者。
(九)、 標單未蓋與所附印模單相符之印章者。
(一ま)、 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一一)、 受停業處分或被停止投標權尚未屆滿或撤銷者。
(一二)、 工程標單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一三)、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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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者,或屬於同一公司之二個以
上分公司,或一公司與其分公司就本工程分別投標者,或投標廠商
之負責人相同者。
(一五)、 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
報之廠商,於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一六)、 其他未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者。
四、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三家以上或另有其他原因,本會得停止開標
程序,其投標文件除標封必須留存外,其餘部分得由廠商出據領回。
五、開標議價時僅宣布投標廠商代號、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宣布之事項。除經
本會同意否則不宣布廠商標價。
陸、 決標:
一、決標原則:
(一)、 決標時應以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並以所報工程標單中文大寫之
總價為準。
(二)、 本會得就下列事項評選優良廠商(三家以上)進行議價、比價與決
標:
1、評審各廠商之初步施工、品管計劃書、工地管理與財務良窳並綜合
評比。
2、依綜合評比及比價結果,排定廠商議價順序。
3、進行議價、比價。
4、經議價比價結果底價以內之最低價廠商須當場繳交押標金支票並簽
草約用印,未繳交押標金或未完成簽草約者,皆視為棄權。
(三)、 最低標之總標價異常偏低(低於本工程預算 85%),本會認為顯不合
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它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
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開標後當場提出說明,廠商得於三日內
提出擔保(差額保證金)。投標廠商未當場出席者,視同放棄。必要
時得要求廠商負責人或其受任人到場備詢。審查時廠商所為之說
明,均應作成書面文件並由廠商代表簽名或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
鑑。
1、 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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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發還。
2、最低標者需於三個辦公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最
低標。但可辦理決標保留,其最低標如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
予該最低標。有押標金者,沒收之。並以次低標廠商再予相關商議。
3、最低標未於當場承諾擔保,或提出之說明被本會認為不合理,不決
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
之。
(四)、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本會洽該最低標
廠商減價一次;但廠商有未到場之情形者,即喪失該次減價或比減
價權利;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
標廠商,不得交談下,當場重新比減價格三次。經減價或比減價格
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本院得宣布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或保留議價
權。
最低標價廠商如有一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
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
標價仍相同或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三次時,由本會主持開標人員按廠
商標單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二、本會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
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但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
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主辦單位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
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 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之情形。
(七)、 影響本工程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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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前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
本工程招標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本會得宣布廢標。
四、工程一經決標或辦理保留標手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五個辦公日
內將各項證件正本送本會查驗。
柒、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
(一)、 得標廠商訂約時,應繳納決標價之百分之十為履約保證金。
(二)、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除本院另有規定者外,應較竣工期限長三十
日以上,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
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
長之。
(三)、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為決標之次日起十個辦公日內。
(四)、 履約保證金應以得標廠商之名義繳納。
二、履約保證金(含差額保證金)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繳納:
(一)、 金融機構本票。
(二)、 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三)、 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四)、 前項之履約保證金格式,得標廠商應按其規定辦理,不得增減任何
文字,並依其性質分別記載本會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又以金融機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指名
「桃園市蘆竹區樂活社區管理委員會」為受款人。
三、履約保證金(含差額保證金)之繳納:
(一)、 金融機構本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
得標廠商應在繳納期限前,向本會出納單位繳納。並發給正式收
據。或按本會指定金融機構(合作金庫南崁分行、存入帳號:
5458-717-314527)繳納,並憑證向本會出納單位換發正式收據。
(二)、 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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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應在繳納保證金之期限前,向銀行申請辦理履約連帶保證金保
證書,該保證書應由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或經
理職章後,繳納至本會出納單位,並由本會發給正式收據。
(三)、 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得於工程累積計價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及
正式驗收合格後,分二期各以百分之五十無息退還。本會主辦單位
應規定承攬廠商於工程完工驗收完畢後,依照規定保固期限出具保
固切結書,並繳納該項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五為保固保證金。廠商
無力完成工程,或工程完工後,在保固期限內工程不良或其他可歸
責於承攬廠商之原因所致,而未於主辦單位規定期限內完成者,本
會得逕行動用前項規定之保證金,以維持工程進行或保固維修,如
保證金尚不足支應,或未扣留保固保證金者,廠商仍應依照契約規
定負責賠償。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查驗後,如未動支或尚有剩餘
時,無息發還。
四、 廠商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其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一)、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
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 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三)、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
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
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五)、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
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
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會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
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
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
金。
(八)、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九)、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本會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
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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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ま)、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
以該總金額為限。
五、差額保證金:
(一)、 金額為決標價與底價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之差距。
(二)、 廠商之差額保證金應與履約保證金一併繳納作為擔保,未提出者不
決標予該廠商。
(三)、 擔保者應履行之擔保責任,適用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之規定。
捌、簽訂契約:
一、訂約日期為開標日之次日起第十個辦公日內完成。得標廠商接獲本會通知
日之次日起十個辦公日內,攜帶與登記印鑑相符之印章,至主辦單位辦理
簽訂契約(共同投標者各成員共同具名)手續,其契約單價除另有規定外,
應按決標總價與底價或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廠商如有異議,應於
訂約後一個月內負責舉証,並在決標總價不變原則下,提出合理調整方
案,經主辦單位查証同意後得調整之。
二、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其得標權外,本會得以原決標
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標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
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標價以下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一)、 未於決標之次日起五個辦公日內至主辦單位辦理證件正本核對手
續者。
(二)、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差額保證金者。
(三)、 未於規定期限內至主辦單位辦理工程契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
放棄承攬義務者。
(四)、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五)、 經議定之時間內,無法進行第三階段之測試者。
玖、其他:
一、 承攬廠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設置合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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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工程品管管理師各一名,於開工前向主辦單位報備,以實施自動檢查。
二、 本會規定之營造綜合保險項目及其補充規定。
三、 施工期間之臨時水電乙方應自行負責供應施工所需,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擅
自使用現有設備。
四、 乙方工作人員不得留宿大樓,施工期間乙方必須另設置足夠之臨時廁所、
衛生設施等,供施工人員使用。
五、 前項保險承攬廠商不得拒絕,並應將保單正本送交主辦單位保管,該保險
所需費用由本院以專項列入工程估價單內;已投保之工程,施工期中發生
一切災害或糾紛,本院概不予補助。
六、 本院發現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
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通知其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論處並拒絕其再參加
本會任何工程之投標:
(一)、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
約或履約者。
(三)、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
者。
(七)、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 驗收後不履約行保固責任者。
(一ま)、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一一)、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一二)、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一三)、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一四)、 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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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本院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
用前項之規定。
七、 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者,應於截止投標前之辦公時間送交本院主辦單位收
受,加蓋收訖章,並註明收受時間,逾時標單無效,送件人應於投標封上
簽章,不得拒絕。
八、 本須知為承攬契約基本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
九、 本院主辦單位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及本須知範圍內增訂補充說明或其他
規定。
十、本須知若有不足之部分,以採購法相關慣例解釋之,廠商不得異議。
拾、工程完工期限:自合約簽訂日起 120 個日曆天,限期完成。
一、依勞基法規定,例假日、國定假日,可不計工期。
二、合約簽訂後,得標廠商需完成(或補充)相關正式計畫送審(如施工計畫、
品管計畫、材料送審書表等),經監造單位審核核可後,方可申報開工(此
段時間仍計工期)。
拾壹、本工程契約採總價承攬、實作實算施行之。
拾貳、本工程公告之預算為新台幣:5,572,52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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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相關資料 |
業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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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社區管委會 |
住家電話 |
-xxxx |
公司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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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xxx696 # |
傳真電話 |
- xxxx |
行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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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15696 |
聯絡時間 |
中午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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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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