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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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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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7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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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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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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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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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受信總機和廣播主機採購更新工程 |
案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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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五股區登林路貿商巷6弄8號1樓 |
預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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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萬元 |
結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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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9 |
案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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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五股區 貿商二村社區
招標公告
貿商二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地址:新北市五股區登林路貿商巷6弄8號1樓
連絡電話: 02-2293 8102 聯絡人: 盧總幹事
一、招標說明:
本社區消防安全設備修繕工程及採用品牌規格與數量:
(一) R型受信總機採購及安裝工程
1. 華商牌智慧型火警受信總機型號2L(型號HS-2000) 1台
2. 華商牌智慧型火警受信總機型號4L(型號HS-2000) 2台
3. 火警移報耐熱線配置3台
4. 現場火警總機拆除更換
5. 火警訊號移報大門警衛室1式3台
(二) 廣播主機採購及安裝工程
1. 華商牌廣播主機型號PC2000AL
2. 華商牌廣播主機3200W(140迴路)+TC35迴路:1台
3. 華商牌廣播主機4200W(185迴路)+TC35迴路:1台
4. 華商牌廣播主機800W(35迴路): 1台
5. 電話分機2線式-單話筒 61組
6. R型線機 3台
7. 現場廣播主機及電話分機線路拆裝更換
(三) 消防系統測試工程
二、招標規範:
(一)領標廠商須在投標前至本社區進行實地勘查作業,勘查時間為10月
28日,31日及11月2日,4日08:00-16:00四天,確實瞭解工程需求,以利投標作業.
(二)領標日期: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8日下午05:00止。(未領標單不
得投標)
(三) 截止投標日期:111年11月9日下午05:00止,親送至本社區管理
委員會參與投標,逾時視同棄權。
(四) 開標日期:實際拆封審閱日期為111年11月9日晚上07:30。廠商
不需到場,靜待通知。
(五) 廠商投標相關資料及投標單金額(含稅),需密封並蓋騎縫章。
(六) 因本採購案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本社區為求完工保證及品
質,特嚴格要求廠商資格,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檢具之證
明文件如下:(投標時需附影本乙份併同標單送達)
(1)營利事業登記證: 消防相關營業項目,例如: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各項消防安全設備規劃設計、維修、施工、保
養、申報作業、消防簽證、消防安全檢測申辦等。
(2)設立資本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含)以上。
三、有關受信總機和廣播主機之採購,依本社區需求之廠牌型號,由各投標廠
商連工帶料投標,唯需在得標之後,完成安裝測試工程以及後續保固維
修。
四、本社區受信總機指定使用廠牌型號,投標廠商需於投標時將其型錄蓋上投
標廠商公司章,以示有管道可以取得該機型各式相關零料件,該型錄列為
投標文件,投入證件封內交由開標人員審查。
五、修繕工程應符合內政部頒「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準則之
要求。
六、投標廠商應注意本標案統包工程,費用應包含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
備、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費用在內。
七、施工期間得標廠商需有工務主管在場負責,隨時與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及機
電人員密切連繫,施作人員應配戴識別證,需進出社區各棟樓層時須向總
幹事報備並領取門禁卡,當日施工完後繳回。
八、廠商須提供每日「施工進度與項目(內容)」交由總幹事簽認,以利工程進
度之管理。
九、本規範為工程合約之一部分;有關本標案所載不明之處,以本社區管理委
員會說明為主。
十、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或LINE向管委會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1月8日17:00時止。
十一、本消防安全設備修繕案訂有底價,決標方式:三項工程仍請投標廠商分
項報價,但以總價最低價且低於底價決標。
十二、招標附帶條款:
(一)R型受信總機及廣播總機採購及安裝工程:
1.採用華商R型消防受信總機(型號HS-2000)和廣播主機(型號
PC2000AL)。
2.數量詳如第一條所述。
3.社區或住戶家中探測器或系統中繼器於消防受信總機及廣播主
機安裝完成測試後如發現有故障時可推薦機電公司一併更換,
費用另外報價申請。
4.有關受信總機及廣播主機自驗收保固日(保固期一年)起,廠商
應負責訓練各相關管理人員熟悉操作使用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與其相關系統應於安裝測試完工後,各項功能必須正
常運作並合乎消防法之規定及要求。
十三、付款方式:
A、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分三階段付款:
(1)受信總機及廣播主機交貨點收無誤後,給付總價之50%。
(2)受信總機及廣播主機安裝完成,給付總價之30%。
(3)經系統檢驗所更換總機和主機設備與系統連線工作正常後給付
總價20%。
2.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委會得暫停給付第三筆至情形消滅
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經管委會通知限期改
善未積極改善者。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管委會核可並據以實施後,經管委會認定已有改善者,管委會得按付款項目約定付款。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3.廠商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4.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B、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
C、廠商有違約、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
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管委會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十四、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社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
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應負法律責
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五、 履約期限:
(一)施工期限:於簽約後,需在30工作天內完成施工,每逾一天處以
1%之得標金額罰款,以20%為限;屆時仍未能完成施工,除沒
收履約保證金外,管委會得逕行解除合約,另詢廠商辦理,得
標廠商不得異議,並放棄法律訴訟權。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得由雙方
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工程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
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
以書面向管委會申請展延工期。管委會得審酌其情形後,以
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
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管委會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管委會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管委會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3.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管委會得依廠商報經管委會核備之進度表之要項核定之。
(四)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五) 施工前得標廠商需繳交得標金額10%之履約保證金;為確保施
工品質,於施工完畢且經驗收合格後,無息退還得標廠商。
(六) 材料機具及設備
1.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
另有規定外,概由廠商自備。
2.廠商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
進入施工場所後由廠商負責保管;非經管委會書面許可,不得擅自運離。
3.廠商應免費提供管委會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
十六、受信總機和廣播總機保固期一年,期間以得標金額10%之本票做為保固金,保固期滿無息退還。
(一)於保固期間,當管委會發現瑕疵通知廠商改善時,廠商應於接獲
通知起24小時內前來免費無條件改正,每逾一天處以工程保固款之0.5%做為罰款,經管委會通知7日內仍未前來處理,管委會得以保固金另詢商修理復原, 廠商不得異議,並放棄法律訴訟權。
(二)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
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若發生工程上之法律糾紛,廠商應放棄先訴抗辯權,雙方並以新
北市地方法院為訴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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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相關資料 |
業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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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商二村社區 |
住家電話 |
-xxxx |
公司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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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xxx8102 # |
傳真電話 |
- xxxx |
行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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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08112 |
聯絡時間 |
早上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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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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