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案件編號

 22101902684

發包種類

工程招標  

工程名稱

未來之光111年「外牆漏水修繕案」公開招標 

案件地址

文化三路二段46號

預估金額

最有利標

結標日期

2022/10/31  

案件說明

未來之光111年「外牆漏水修繕案」公開招標壹、 招標單位:遠雄未來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 貳、社區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二段46號 參、社區電話:(02)8601-8300 肆、採購標的名稱:遠雄未來之光社區111年度外牆漏水修繕案。 伍、招標標的內容: 完成外牆漏水修繕工程: 1.住戶外牆漏水滲入室內屬外牆造型導致者計7戶。 2.住戶外牆漏水滲入室內屬鋁板積水導致者計23戶。 3.住戶外牆漏水滲入室內屬迎風面外牆防水失效導致者計2戶。 4.住戶外牆漏水滲入室內屬其餘原因漏水者計7戶。 5.以上初判屬公設造成漏水、須由管委會維修者,合計39件。 陸、前項標的內容,因漏水原因不一,雖有初判但實際施作時恐仍有需追加處理之漏水點,或非屬公設範圍需排除在本次施做範圍。復因持續新增通報案件,如現場實際勘查後與招標時之數量不符,本社區得依實際需要之數量與得標廠商之外牆漏水修繕工程報價單價,調整履約標的與金額。 柒、本採購案送審文件資料需含「施工計畫書」(格式不拘),內容需詳細說明施工方式(含使用防水材料廠牌型號)、各戶外牆或公設漏水點施作價格、施工日期區間、可履約(完成外牆漏水修繕工程驗收)期限、施作完成後提供之保固年限。報價單需另以信封彌封。入選簡報之廠商另需於會前111年11月03日前,提供簡報電子檔及紙本資料十三份。 捌、招標廠商資格: 一、無不良紀錄者。 二、經濟部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且負責人或現場實際施工管理人員領有營建防水技術士證照。 三、資本額不低於100萬,公司最近一期完稅紀錄。 四、需備有合格之高空作業資格之人員,並檢附證明資料。 五、檢附有施工實例之證明。請檢附近期曾經協助三個其他大樓完成外牆漏水修繕工程完工圖,或提供該三個案場之名稱及地址、電話,以利本會查詢。 六、如投標廠商為「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台灣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等防水相關人民團體之會員,請提供會員證明(本項非必要條件)。 七、上述相關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 玖、招標流程: 一、領標起迄日期:111年10月19日至111年10月31日12:00止 二、現勘日期:111年10月25日(週二)、28日(週五)下午14:00時,統一帶看。 三、截止送件日期:111年10月31日(週一)17:00。 四、入選簡報日期:111年11月04日晚21:00時(預計,若有更動另行通知)。 五、審查方式: (一)初審:主委、監委、設備委員、財務等委員依據廠商投標資料進行資格審查,遴選三至五家,如實際符合招標資格廠商少於三家時,則全數進行簡報。(除審查書面資料外,如未事前現勘亦即喪失入選資格) (二)試做:初審入選廠商簡報完後,由管委會評選一至三家進行試做。試做之漏水點由管委會公開抽籤決定,試做之費用依據投標之報價,由管委會與試做廠商議價後施做。如試做未能完成議價則該廠商即無列入決選資格。本案最後履約範圍扣除試做之範圍、並據以調整決標金額。 (三)決審:由委員會根據投標資料、試做結果進行最終評選決議。 壹拾、其他: (一) 本案外牆漏水修繕工程實際件數、施工範圍依現場會勘為準。 (二) 相關外牆漏水實際數量及施工位置,廠商必須到現場勘查,以滿足本案需求。 (三) 廠商須於完工後提出此案外牆漏水修繕完工圖(工程範圍施作照片等),照片需包含施工範圍前、中、後之對比照片圖,以利後續驗收作業。 (四) 本案自簽約日起90工作日內必須完工驗收(不含例假日及雨天等天候導致無法施工之日期,天氣因素之判定依中央氣象局林口測站之資料為準)。得標廠商需依照其所提之「施工計畫書」施作(詳第柒點),如非經管委會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內容(含使用材料廠牌型號)與履約(完工)期限。除非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若超過履約驗收期限仍未能完工驗收,每延遲一日本社區管委會得扣減合約金額1%的履約價金;又若自履約完工期限起延遲超過60工作日仍無法完工驗收,本社區管委會得與廠商解約並拒絕支付施工費用,得標廠商不得有異議。 (五) 本案以公開招標之「最有利標」,由管委會依據廠商「施工方法(含施工材料)、保固年限、施工之單價與總價」等條件,擇優選出承包施工廠商。 (六)如本社區管委會委員或其親屬,因本案向得標廠商提出期約、要求、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得標廠商未向管委會檢舉且配合其要求,經查證屬實者本社區管委會得解除合約並向得標廠商要求得標金額2倍之賠償金,得標廠商不得有異議。 壹拾壹、 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二段46號。 壹拾貳、 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民國 111年10月31日下午17時前。 壹拾參、 本案連絡人及連絡方式:宋煜昇副理 0953-25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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