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案件編號

 22101102666

發包種類

其他  

工程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修繕工程 

案件地址

新北市五股區登林路貿商巷6弄8號1樓

預估金額

依招標內容估價

結標日期

2022/10/17  

案件說明

新北市五股區 貿商二村社區 招標公告 貿商二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地址:新北市五股區登林路貿商巷6弄8號1樓 連絡電話: 02-2293 8102 聯絡人: 盧總幹事 一、招標說明: 本社區消防安全設備修繕工程及採用品牌規格與數量: (一) R型受信總機採購及安裝工程 1. 華商牌智慧型火警受信總機型號HS-2000 2. 數量:3台 (二) 廣播主機採購及安裝工程 1. 華商牌廣播主機型號PC2000AL 2. 華商牌廣播主機3200W(140迴路)+TC35迴路:1台 3. 華商牌廣播主機4200W(185迴路)+TC35迴路:1台 4. 華商牌廣播主機800W(35迴路): 1台 5. 電話分機 61組 6. R型線機 3台 (三) 消防系統測試工程 二、招標規範: (一)領標廠商須在投標前至本社區進行實地勘查作業,勘查時間為10月 12日和14日08:00-16:00兩天,確實瞭解工程需求,以利投標作業. (二)領標日期:自即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下午05:00止。 (未領標單不得投標) (三) 截止投標日期:111年10月17日下午05:00止。(以郵戳為 憑,親送或郵寄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參與投標,逾時視同棄權) (四) 開標日期:實際拆封審閱日期以及時間為111年10月19日晚上 07:30。廠商得到場,靜待通知。 (五) 廠商投標相關資料及投標單金額(含稅),需密封並蓋騎縫章。 (六) 因本採購案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本社區為求完工保證及品 質,特嚴格要求廠商資格,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 明文件如下:(投標時需附影本乙份併同標單送達) (1)營利事業登記證: 消防相關營業項目,例如: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各項消防安全設備規劃設計、維修、施工、保 養、申報作業、消防簽證、消防安全檢測申辦等。 (2)設立資本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含)以上。 三、有關受信總機和廣播主機之採購,依本社區需求之廠牌型號,由各投標廠 商連工帶料投標,唯需在得標之後,完成安裝測試工程,並負責消 防安全申報以及後續保固維修。 四、本社區受信總機指定使用廠牌型號,投標廠商需於投標時將其型 錄蓋上投標廠商公司章,以示有管道可以取得該機型各式相關零 料件,該型錄列為投標文件,投入證件封內交由開標人員審查。 五、修繕工程應符合內政部頒「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 關準則之要求。 六、投標廠商應注意本標案統包工程,費用應包含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費用在內。 七、施工期間得標廠商需有工務主管在場負責,隨時與管理委員會總 幹事及機電人員密切連繫,施作人員應配戴識別證,需進出社區 各棟樓層須向總幹事報備並領取門禁卡,當日施工完後繳回。 八、廠商須提供每日「施工進度與項目(內容)」交由總幹事簽認,以 利工程進度之管理。 九、本規範為工程合約之一部分;有關本標案所載不明之處,以本 社區管理委員會說明為主。 十、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或LINE向管委會請求 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17:00時止。 十一、本消防安全設備修善案訂有底價,決標方式:三項工程仍請投 標廠商分項報價,但以總價最低價且低於底價決標。 十二、招標附帶條款: (一)R型受信總機及廣播總機採購及安裝工程: 1.採用華商R型消防受信總機(型號HS-2000)和廣播主機(型號 PC2000AL)。 2.數量詳如第一條第二款所述。 3.社區或住戶家中探測器或系統中繼器於消防受信總機及廣播主 機安裝完成測試後如發現有故障時須一併更換,費用另外報價 申請。 4.有關受信總機及廣播主機自驗收保固日起,廠商應負責 訓練各管理人員熟悉操作使用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與其相關系統應於安裝測試完工後,各項功 能必須正常運作並合乎消防法之規定及要求。 十三、付款方式: A、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分四階段付款: (1)受信總機及廣播總機交貨點收無誤後,給付總價40%。 (2)受信總機及廣播總機安裝完成,給付總價40%。 (3)經檢驗所更換總機和主機設備與系統連線工作正常後給付總價 10%。 (4)全區消防安全設備缺失改善完成並經消防局複驗合格,給付總 價10%。 2.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委會得暫停給付第三筆及第四筆款 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經管委會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管委會核可並據以實施後,經管委會認定已有改善者,管委會得按付款項目約定付款。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3.廠商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4.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B、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 C、廠商有違約、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管委會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十四、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所提出之 資格文件影本,本社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 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應負法律責 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五、 履約期限: (一)施工期限:於簽約後,需在30工作天內完成施工,每逾一天處以 0.5%之得標金額罰款,以20%為限;屆時仍未能完成施工,除 沒收履約保證金外,管委會得逕行解除合約,另詢廠商辦理,得 標廠商不得異議,並放棄法律訴訟權。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 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工程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 商,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 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管委會申請展延工期。管委 會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 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 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管委會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管委會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管委會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3.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管委會得依廠商報經管委會核備之進度表之要項核定之。 (四)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五) 施工前得標廠商需繳交得標金額10%之履約保證金;為確保施 工品質,於施工完畢且經驗收合格後,無息退還得標廠商。 (六) 材料機具及設備 1.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廠商自備。 2.廠商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 規定,進入施工場所後由廠商負責保管;非經管委會書面許可,不得擅自運離。 3. 廠商應免費提供管委會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 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 十六、除受信總機和廣播總機保固期二年、技術服務五年,其餘設備 保固乙年,期間以得標金額10%之本票做為保固金,保固期滿 無息退還。 (一)於保固期間,當管委會發現瑕疵通知廠商改善時,廠商 應於接獲通知起24小時內前來免費無條件改正,每逾一 天處以工程保固款之5%做為罰款,經管委會通知7日 內仍未前來處理,管委會得以保固金另詢商修理復原, 廠商不得異議,並放棄法律訴訟權。 (二)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 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 契約責任。 (三)若發生工程上之法律糾紛,廠商應放棄先訴抗辯權,雙 方並以新北市地方法院為訴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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