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案件編號

 22020702318

發包種類

房屋修繕  

工程名稱

各棟頂樓樓地板及外牆防水修繕 

案件地址

新店路258-本號-16樓、258-1-17樓、258-2-17樓、258-5-17樓、262-8-19樓、北宜路8-5-27樓、18-5-26樓及18-6-27樓頂樓外牆及室內灌注防水修繕

預估金額

最有利標

結標日期

2022/2/14  

案件說明

碧潭有約社區小型工程採購案採購規範 一、 採購案名稱:各棟頂樓樓地板及外牆防水修繕。 二、 範圍及內容:新店路258-0-16、258-1-17樓、258-2-17 樓、258-5-17樓、262-8-19樓、 北宜路8-5-27樓、18-5-26樓及 18-6-27 樓頂樓及外牆防水修繕。 三、 投標流程: 1. 廠商資格:需提交公司設立核准函、變更登記核准函 (如無變更則免)、符合本採購案之公司營業 項目登記核准函(防水及泥水工程)、保險證 明影本及相關工程實績(案件或場所照片)。 2. 施工綱要規範:詳見附件1。 3. 現勘:請於111年2月7日上午9:00至2月14日 下午17:00洽碧潭有約社區服務中心蘇副理(電話: 8914-5654)安排現勘。 4. 投標:投標截止時間:111年2月14日下午17:00,投標之技術文件應詳細具體,並符合附件1內載明條文事項,報價單應包含單價及總價(含稅)。 5. 審標/決標:依本社區採購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必要 時 邀請投標廠商簡報。 四、 其他規定: 1. 本採購案合約應含得標廠商投標之技術及報價文件及本規範文件。 2. 本案合約期間廠商應要求施工人員遵守本社區之工安、衛生規定,並為本案施工人員投保工程意外保險。 3. 本案完工後廠商應提供工程施作前、中、後之完整相片申請驗收,驗收如有發現缺失,廠商應無條件依合約內容補做。 4. 廠商完成驗收後應檢送發票或合法收據辦理請款。 5. 本案如小部分因故無法施作經本社區確認後得採扣款驗收。 施工綱要: 碧潭有約社區 屋頂防水層施工規範 (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之各類施工綱要規範 ,並依本社區需求加註部分條文) 第07110章 防潮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防潮系統工作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地面層混凝土地坪、地下室基礎底版下、結構體外牆與外牆面材之間或其他指定必須做[塗液類][水泥基類][膜層類]防潮處理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其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施工前、後之清理、防潮系統本體、[上、下層覆蓋之混凝土保護層]及其附屬配件等。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4 乳化瀝青 (2) CNS 2260 鋪面柏油-針入度分級 (3) CNS 3562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耐液性試驗法 (4) CNS 6986 建築防水用聚胺酯 (5) CNS 8644 建築用塗膜防水材 (6) CNS 10145 合成聚合物薄片防水膠布 (7) CNS 10410 油毛氈、紙 (8) CNS 10414 網狀油毛氈 (9)CNS 10416 抗拉油毛氈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屋頂及防水用之飽和瀝青油毛氈與之物之取樣及試驗法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4.3 防潮系統產品的規格說明、測試數據、安裝及保養說明。 1.4.4 樣品 承包商應提出擬採用之防潮材料及配件,並經社區物業人員檢查認可。 1.5 品質保證 1.5.1 證明文件 由生產防潮系統材料的製造廠商提出文件,證明其產品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1.5.2 保證 承作防潮系統之施工廠商須配合承包商向業主保證,該系統依循製造廠商之規定舖設完成,自竣工驗收日起算[5]年內,承包商(含施工及製造廠商)須無償負責修護保固期間的滲漏。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儲存 材料在儲存時,須為原裝且未開封的,在儲存時須將其用棧板墊高且加蓋以防潮。 1.6.2 樓板上的擺置 勿將材料集中放置於樓板以避免超過結構設計載重,且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1.7 現場環境 1.7.1 天氣情況 不得在不利施工的天氣下或氣溫之變化超出製造廠商推荐的範圍時不得施工。僅可在天氣良好時始得進行施工。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使用於地面層以上時,應發揮阻絕室外之濕氣、水氣滲透入外牆或屋頂版的功能。 2.1.2 使用於地面層以下時,應發揮阻絕地面下之濕氣、水氣滲透入地下室外牆及基礎底版的功能。 2.1.3 具有[自封閉性]、彈性、伸縮性及防止微生物侵蝕與抗氧化之功能。 2.1.4 具耐磨擦性、耐磨損性、具耐候性、耐酸、鹼性。 2.2 材料 2.2.1 塗液類防潮系統,另詳本規範第07111章,包括但不限於: 瀝青塗液材料:應符合[CNS 8644]之規定。 [橡膠塗液材料:應符合[CNS 8644]之規定。] [樹脂塗液材料:應符合[CNS 8644]之規定。] [其他塗液材料:應符合[CNS  ]之規定。] 2.2.2 水泥基防潮系統,另詳本規範第07112章,包括但不限於: (1) 水泥基防潮塗刷層:應符合[CNS  ][ASTM  ]之規定。 (2) 防水水泥漿塗刷層:應符合[CNS 61]之規定。 (3) [其他水泥基塗刷層:應符合[CNS  ][ASTM  ]之規定。] 2.2.3 膜層類防潮系統,另詳本規範第07113章,包括但不限於: (1) 油毛氈防潮層:須符合[CNS 10410]之規定。 (2) 橡膠膜防潮層:應符合[CNS 10145]之規定。 (3) PE塑膠膜防潮層:應符合[CNS 10145]之規定。 (4) [非織物防潮層:應符合[CNS  ]之規定。] (5) [其他膜層式防潮層。]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面處理 防潮系統施工前舖設面應使之乾燥,清除油污、塵屑、碎石等雜物。 3.1.2 舖設防潮系統前,施工廠商應對施工面之實際狀況調查,如有任何妨礙正常施工者,應作適當處理,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施工。 3.1.3 礫石級配層表面須先行滾壓平整,對尖銳凸出之礫石須加以清除,或壓平,務求施工面之平整,堅實,乾淨為原則。 3.1.4 現場如遇風沙過大或下雨時不得施工。 3.2 施工方法 3.2.1 塗液類或或水泥基類防潮系統施工前應先打設厚[5cm]之PC混凝土層,待其乾透後方得依廠商建議之方法施作。 3.2.2 屋頂地板防水材施作前需先將地板打除到RC結構,遇壓角磚亦需敲除使得塗佈防水材,壓角磚內若為空心且無混擬土層,須加填充混擬土後使得續行防水作業;防水材塗佈須至少2層以上,並需間隔時間施作,須待第1層塗佈完成並作試水試驗無誤後始得塗佈第2層。 3.2.3 地下室地坪RC層與級配卵石層之間之防潮系統舖設必須超越RC外牆線外至少40cm,並須妥加保護,以便與地下室垂直外牆防水膜相重疊時能保持一清潔表面,以增加二種防潮及防水膜之黏著效用,加強防水功能。 3.2.4 地面層地坪膜層類防潮系統舖設必須將邊端防潮毯向上翻摺,並轉摺嵌入PC混凝土層內,上翻高度以混凝土表面下3cm。 3.2.5 防潮系統舖設妥當後,即可在其上灌製[5cm]PC混凝土保護層。 〈本章結束〉 第07111章 塗液類防潮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塗液類防潮系統工作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地面層混凝土地坪、地下室基礎底版下、結構體外牆與外牆面材之間或其他指定必須做塗液類防潮處理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其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施工前、後之清理、防潮系統本體下層覆蓋之混凝土基底及其附屬配件等。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4 K5016 乳化瀝青 (2) CNS 2260 K5030 地瀝青 (3) CNS 6986 A2091 建築防水用聚胺酯 (4) CNS 8641 A2129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丙烯酸脂橡膠類) (5) CNS 8642 A2130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氯丁二烯橡膠類) (6) CNS 8643 A2131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丙烯樹脂類) (7) CNS 8644 A2132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橡膠地瀝青類) (8) CNS 8645 A3145 建築防水用塗膜材料檢驗法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3.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4.3 防潮系統產品的規格說明、測試數據、安裝及保養說明。 1.4.4 樣品 承包商應提出擬採用之防潮材料及配件,並經社區物業人員檢查認可。 1.5 品質保證 1.5.1 證明文件 由生產防潮系統材料的製造廠商提出文件,證明其產品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1.5.2 保證 承作防潮系統之施工廠商須配合承包商向業主保證,該系統依循製造廠商之規定舖設完成,自竣工驗收日起算[5]年內,承包商(含施工及製造廠商)須無償負責修護保固期間的滲漏。 1.6 運送、貯存及處理 1.6.1 儲存 材料在儲存時,須為原裝且未開封的,在貯存時須將其用棧板墊高且加蓋以防潮。 1.6.2 樓板上的擺置 勿將材料集中放置於樓板以避免超過結構設計載重,且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1.7 現場環境 1.7.1 天氣情況 不得在不利施工的天氣下或氣溫之變化超出製造廠商推荐的範圍時不得施工。僅可在天氣良好時始得進行施工。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使用於地面層以上時,應發揮阻絕室外之濕氣、水氣滲透入外牆或屋頂版的功能。 2.1.2 使用於地面層以下時,應發揮阻絕地面下之濕氣、水氣滲透入地下室外牆及基礎底版的功能。 2.1.3 具有[自封閉性]、彈性、伸縮性及防止微生物侵蝕與抗氧化之功能。 2.1.4 具耐磨擦性、耐磨損性、具耐候性、耐酸、鹼性。 2.2 材料 塗液類防潮系統,應包括但不限於: 2.2.1 瀝青塗液材料:應符合[CNS 8644 A2132]之規定。 2.2.2 [橡膠塗液材料:應符合[CNS 8641 A2129][CNS 8642 A2130]之規定。] 2.2.3 [樹脂塗液材料:應符合[CNS 8643 A2131]之規定。] 2.2.4 [其他塗液材料。]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面處理 3.1.2 防潮系統施工前舖設面應使之乾燥,清除油污、塵屑、碎石等雜物。 3.1.3 舖設防潮系統前,施工廠商應對施工面之實際狀況調查,如有任何妨礙正常施工者,應作適當處理,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施工。 3.1.4 現場如遇風沙過大或下雨時不得施工。 3.2 施工方法 3.2.1 防潮系統舖設前,應先灌製[5cm][  ]PC混凝土保護層以承接其上的塗液類防潮層。 3.2.2 地下室地坪RC層與級配卵石層之間之防潮系統舖設必須超越RC外牆線外至少40cm,並須妥加保護,以便與地下室垂直外牆防水膜相重疊時能保持一清潔表面,以增加二種防潮及防水膜之黏著效用,加強防水功能。 〈本章結束〉 第07112章 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防水水泥砂漿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使用於混凝土或所有圬工地坪、牆壁、天花平頂表面之防水粉刷等所用之防水水泥砂漿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1 建築用生石灰 (3) CNS 1010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50mm或2in.立方體試體) (4) CNS 1237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5) CNS 2533 天然橡膠乳液 (6) 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 (7) CNS 3763 水泥防水劑 (8) CNS 10012 聚氯丁二烯合成橡膠乳膠檢驗法 (9) CNS 10639 水泥混和用聚合物擴散材料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270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4.3 水泥、砂、細粒料、水、[石灰]及防水劑、其他化學摻料等相關之技術資料及證明文件。 1.4.4 樣品 承包商應提出擬採用之防潮材料及配件,並經社區物業人員檢查認可。 1.5 品質保證 1.5.1 試驗用防水水泥砂漿試體抗壓強度之試驗證明文件,應依據[CNS 1010][ASTM C270][  ]之規定。 1.5.2 經工程司核可後之防水劑或混合料,應提出產品出廠證明正本,以保證其品質。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材料應以密封包裝,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及其使用期限(水、砂、細粒料除外)。 1.6.2 易受潮之材料應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1.7 現場環境 粉刷工作不得曝曬於烈日下,如為室外應搭蓬,氣溫維持常溫為度。室內粉刷工作進行時及完成後均應保持對流通風維持溼度,以利其養護。但在施作中及施作完成48小時內應避免乾熱氣流吹襲。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 (1) 卜特蘭水泥:[CNS 61 Type [Ⅰ]][  ]一般用; [CNS 61 Type [Ⅱ]][  ]污水、抗硫用。 (2) 粒料:[CNS 3001][  ]。 (3) 水:飲用水或符合[CNS 1237][  ]之規定。 (4) 石灰:[CNS 381][  ]。 2.1.2 化學摻料(水泥混合使用) (1) 防水劑 依[CNS 3763][  ]規定辦理。 (2) 聚合物擴散劑 A. 橡膠乳液:聚氯丁二烯合成橡膠乳液依[CNS 10012][  ]規定,但天然橡膠乳液依[CNS 2533][  ]規定辦理。 B. 樹脂乳液:依[CNS 10639][  ]之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砂漿拌和 除另有規定外,均用1份水泥、[3份][  ]砂、化學摻料與水泥比例為[10%][  ](以容積比例計)之配比加適量水並依化學摻料製造廠商之施工手冊規定拌和至適用稠度。一次拌和量以能於一小時用完為止。 3.1.2 砂漿應於拌和後達初凝前(約1小時)鋪置於砌築面上,其鋪置應注意使所砌單元與下方砌築面及與先前砌築之同一層鄰接單元能確實黏結。 〈本章結束〉 第07113章 膜層類防潮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膜層類防潮系統工作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地面層混凝土地坪、地下室基礎底版下、結構體外牆與外牆面材之間或其他指定必須做膜層類防潮處理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其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施工前、後之清理、防潮系統本體、[上、下層覆蓋之混凝土保護層]及其附屬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144 建築物防水用合成高分子膠布檢驗法 (2) CNS 10410 油毛氈、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412 橡膠拉伸性能試驗法 (2) ASTM E96 材料之水蒸汽滲透率試驗法 (3) ASTM E154 混凝土板下方止水膜與夾層空間覆地用材料之試驗法 1.4.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防潮系統產品之規格說明、測試數據、安裝及保養說明。 1.5.4 樣品 承包商應提出擬採用之防潮材料及配件,並經社區物業人員檢查認可。 1.6 品質保證 1.6.1 證明文件 由生產防潮系統材料之製造廠商提出文件,證明其產品符合本規範之要求。 1.6.2 保證 承作防潮系統之施工廠商須配合承包商向業主保證,該系統依循製造廠商之規定舖設完成,自竣工驗收日起算[5]年內,承包商(含施工及製造廠商)須無償負責修護保固期間的滲漏。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儲存 材料在儲存時,須為原裝且未開封的,在儲存時須將其用棧板墊高且加蓋以防潮。 1.7.2 樓板上的擺置 勿將材料集中放置於樓板,以避免超過結構設計載重,且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1.8 現場環境 1.8.1 天氣情況 不得在不利施工的天氣下或氣溫之變化超出製造廠商推薦的範圍時不得施工。僅可在天氣良好時始得進行施工。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使用於地面層以上時,應發揮阻絕室外之濕氣、水氣滲透入外牆或屋頂版之功能。 2.1.2 使用於地面層以下時,應發揮阻絕地面下之濕氣、水氣滲透入地下室外牆及基礎底版之功能。 2.1.3 抗拉強度:[3.5[  ]N/cm,須符合[ASTM D412][  ]之規定。 2.1.4 伸長率:[200][  ]%,須符合[ASTM D412][  ]之規定。 2.1.5 透水率:[0.1][  ]grains/sq.ft/hr/in.Hg以下,須符合[ASTM E96][  ]之規定。 2.1.6 貫穿強度:(U79.6Lf3)[200][  ]N,須符合[ASTM E154][  ]之規定。 2.1.7 具有[自封閉性]、彈性、伸縮性及防止微生物侵蝕與抗氧化之功能。 2.1.8 具耐磨擦性、耐磨損性、具耐候性、耐酸、鹼性。 2.2 材料 膜層類防潮系統,應包括但不限於: 2.2.1 油毛氈防潮層:須符合[CNS 10410][  ]之規定。 2.2.2 橡膠膜防潮層:應符合[CNS 10144][  ]之規定。 2.2.3 PVC布防潮層:應符合[CNS 10144][  ]之規定。 2.2.4 [非織物防潮層:應符合CNS  之規定。] 2.2.5 [其他類防潮層] 2.2.6 附屬配件 (1) 底油(Primers)。 (2) [玻纖布][非織物](Woven glass fabrics)。 (3) 瀝青填縫料(Bituminous grouts)。 (4) 彈性膠泥(Plastic cements)。 (5) 保護版(Protection course)。 (6) 封邊或泛水(seals & Flashing)。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面處理 防潮系統施工前舖設面應使之乾燥、清除油污、塵屑、碎石等雜物。 3.1.2 舖設防潮系統前,施工廠商應對施工面之實際狀況調查,如有任何妨礙正常施工者,應作適當處理,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施工。 3.1.3 礫石級配層表面須先行滾壓平整,對尖銳凸出之礫石須加以清除或壓平,務求施工面之平整、堅實、乾淨為原則。 3.1.4 現場如遇風沙過大或下雨時不得施工。 3.2 施工方法 3.2.1 地下室地坪RC層與級配卵石層之間之防潮系統舖設必須超越RC外牆線外至少40cm,並須妥加保護,以便與地下室垂直外牆防水膜相重疊時能保持一清潔表面,以增加二種防潮及防水膜之黏著效用,加強防水功能。 3.2.2 地面層地坪膜層類防潮系統舖設必須將邊端防潮毯向上翻摺,並轉摺嵌入PC混凝土層內,上翻高度以混凝土表面下3cm。 3.2.3 防潮系統舖設妥當後,即可在其上灌製[5cm]PC混凝土保護層。 〈本章結束〉 第07121章V4.0 橡化瀝青防水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橡化瀝青防水膜及其保護層材料、施作及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程包括屋面、地下室或其他施工面,設計圖上註明須做防水膜防水處理,包括工具、施工及所有相關材料等。 1.3 相關準則 1.3.1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272 夾層構造核心材料之吸水性試驗法 (2) ASTM D146 屋頂及防水用之飽和瀝青油毛氈與織物之取樣及試驗法 (3) ASTM D412 橡膠拉伸性能試驗法 (4) ASTM D572 加熱及加氧之橡膠劣化試驗法 (5) ASTM D1621 硬質蜂窩狀塑膠壓縮特性試驗法 (6) ASTM E96 材料之水蒸汽滲透率試驗法 (7) ASTM E154 混凝土板下方止水膜與夾層空間覆地用材料之試驗法 1.4 品質保證 1.4.1 受雇之工作者,須有施作該型式防水膜的經驗。核可之監督者及領班,須對其管理及指導防水操作負全程之施工責任。 1.4.2 樣品 於現場先行鋪設面積約[3×3m]之樣品,以說明鋪設技術及方法,俟經社區物業人員認可核准後,方可繼續鋪設其他部分。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說 包括搭接、安裝細部圖、材料及施作細節說明。 1.5.4 樣品﹕承包商須提供下列使用於工程中的試樣各[3個]: (1) 防水膜片﹕[30cm正方]。 (2) 保護板﹕每一型[30cm正方]。 1.5.5 證明文件﹕承包商須對其所提供之材料提出符合規定標準之證明文件,並須證明所提供之材料彼此具有相容性。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產品運至工地時應是原裝且未曾開啟過,上面須清楚顯示製造商名稱、標記及有效使用期限。 1.6.2 產品須儲存在乾燥環境下,儲存場所應有遮陽及遮雨之設施,儲存材料之容器要直立放置,並須鋪設與地表保持15cm以上距離之墊板。 1.6.3 產品搬運時須小心處理,以避免容器及產品受到損害。 1.7 現場施作環境 1.7.1 防水層不得於天氣潮濕時,或任何有濕氣的表面上鋪設。 1.7.2 除非契約或材料製造商使用說明另有規定,防水層鋪設應於氣溫或面層溫度4∼40℃之範圍內施工為宜,於天候不良情況下宜避免施作防水膜工作。 1.7.3 施作防水膜時之通風須良好,通風條件須符合安全需求之相關規定。 1.8 保固 保固期為[5年],詳細之保固規定由契約另行規定之。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橡化瀝青防水膜:具堅軔、易彎曲、防水性質之聚乙烯防水膜,並須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特性 數值大小 測試方法 (1) 厚度 [最小1.5㎜] - (2) 滲水性-Perms(grains/.SQ.ft/hr/in Hg) [最大為0.1] [  ] [ASTM E96方法B] [  ] (3) 彎曲性-在4℃時繞25mm軸棒彎曲180° 無變化 [ASTM D146] [  ] (4) 剝離性質在100℃加7天潮濕狀況下 [最小須為2㎏] [  ] (5) 在0℃時反覆彎曲 無作用 100次的反覆操作 (6) 抗穿透強度 [最小須為25] [  ] [ASTM E154] [  ] (7) 抗拉強度 [100㎏][  ] [ASTM D412] [  ] (Die C Modified) 2.1.2 橡化瀝青防水膠 (1) 具有溶解性的基材,含合成橡膠、瀝青及其它成份,可鏝平。 (2) 老化試驗:依據[ASTM D572]之規定,置於70℃及壓力為[20 kgf/cm2]下之氧氣室內192小時後、不得有裂痕、流動、開裂、氣泡分離等現象產生。 (3) 滲水性:依據[ASTM E96]之規定,在牛皮紙上塗上1mm厚的乾膜作滲水試驗,不得超過[0.5perm]。 (4) 應力試驗:塗抹於金屬表面厚0.05吋,在0℃時繞1吋之軸棒作5次360°彎曲,不得有破裂或剝離現象產生。 2.2 保護層材料 2.2.1 混凝土:泡沫混凝土[30kgf/cm2],或混凝土[140kgf/cm2] 以上,其厚度至少5cm,表面須留11.5cm之縫,間隔約66m灌PU填縫膠。 2.2.2 保護板:水平或垂直安裝以2.5cm厚(或以上)擠型硬質的聚氯乙稀泡沫膠板製成保護板。依據[ASTM D1621]規定最小須有[1.76kgf/cm2] 之抗壓強度;再依據[ASTM C272]規定吸水率為[0.1%]。 2.2.3 保護板黏著劑:依照保護板及防水膜產品製造商之使用規定或建議。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防水膜層須於混凝土施工面先做整體粉光,再經養護後,待混凝土表面完全乾燥並清除污雜物後方可鋪設。 3.1.2 在鋪設防水膜層前及鋪設時,皆應保持表面完全乾燥。 3.1.3 於鋪設防水膜層材料前,應依據防水膜製造商之使用說明,清除表面所有的乳沫、泥灰、突出物、油漬、油脂或其他物質。 3.2 安裝 3.2.1 一般要求 (1) 構造物為達水密性防水,修整防水層的表面不得有孔洞、凹凸不平整處、摺疊或皺摺。如果出現了前述的缺點,須依規定加以修補。如防水膜遭受損壞、穿刺或有滲水現象而且修補無效時,須拆換防水膜,其範圍須能滿足構造物之防水。 (2) 防水膜須分段施作,鋪設防水膜須從最低處開始做,在底油處理之施工面上將防水膜上之離形紙剝除,以黏著再均勻押著於施工面上,其搭接寬度最少須[10cm]以上。 (3) 無論回填完成與否,發生漏水時,應將回填材料移除,切除防水膜並加必要的綴補保護,以確保防水膜的完整。 (4) 瀝青底油:施工面應清理乾淨後,全面塗布底油1度,該底油須有2小時之乾燥時間。 (5) 橡化瀝青防水膠塗布,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凡屋面地坪等水平面均須塗布1層防水膠,防水膠於底油塗布2小時後(或依原廠技術文件規定)始可塗布,並須1次完成,用量應不少於每平方公尺[2kg]。 (6) 封邊﹕防水膜之邊端鋪裝時,須按圖示嵌入封邊接縫內,並以填縫膠封閉。 3.3 施工方法 3.3.1 橡化瀝青防水膜系統 (1) 在鋪設防水膜前約12小時,須在混凝土表面上塗抹1層瀝青底油;或依據防水膜製造商建議的方式。 (2) 將防水膜鋪設在乾淨的防水膠上,以搭接方式將防水膜從低點鋪向高點處,搭接重疊部分至少須為[7.5cm]寬,並須完全地滾壓平整。 (3) 陰角、陽角及轉角處應鋪設雙層防水膜片,其底層至少須[30cm]寬,按轉彎之中心線鋪設。陰角應填弧角,陽角則予抹圓。 (4) 於施工縫、裂縫、鋪設[雙層]防水膜片。 (5) 於排水孔、柱子及其他突出物附近,鋪設[雙層]防水膜片並充分地塗布瀝青膠。 3.3.2 品質管理 滲漏之修補,僅可在滲漏處去掉防水膜並重新鋪設,修補區域不得滲水且應具水密性。 3.3.3 保護 (1) 防水膜表面之防護 A. 在防水膜鋪設以後,須立即安置保護層。非必要不得在暴露的防水膜上堆置重物,亦不得在暴露的防水膜上行走及工作。 B. 在安置永久保護層以前應架設臨時的保護。 C. 小心安裝保護層,以免防水工程破裂、撕裂、穿孔或任何損害防水工程之行動。 D. 依契約圖說所示及規定提供防水膜表面之保護。 a. 回填:依契約圖面所示之規定回填土方。 b. 保護層:使用混凝土覆蓋或依契約圖面所示。 〈本章結束〉 第07133章V3.0 塑膠薄膜防水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塑膠薄片防水層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供料與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屋面、地下層及其他施工面或圖說上註明須做塑膠薄片防水層者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159 建築物防水用聚氯乙烯軟質膠布 (2) CNS 7160 建築物防水用聚氯乙烯軟質膠布檢驗法 (3) CNS 10143 建築物防水用合成高分子膠布 (4) CNS 10144 建築物防水用合成高分子膠布檢驗法 (5) CNS 10145 建築物防水用基布及他物積層之合成高分子膠布 (6) CNS 10146 建築物防水用基布及他物積層之合成高分子膠布檢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樣品 各類塑膠薄片防水層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5 實品大樣 [各種塑膠薄片防水層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本章工作項目無須製作實品大樣] 1.5.6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7 所採用之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6 品質保證 1.6.1 遵照本章引用標準及相關規定。 1.6.2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 承包廠商應提出符合CNS標準之防水證明 (2) 產品應印製浮水印標記於防水層上 1.7 運送、儲存及搬運 1.7.1 產品運至工地時應是原裝且未曾開啟過,並標示製造商名稱、標記、參考規範編號及等級。 1.7.2 產品須保存在許可的乾燥環境下,儲存時要直立,避免與土壤及屋外天候接觸,隨時保持乾燥狀況。 1.7.3 產品為易燃品須小心處理,避免受到損害。 2. 產品 2.1 功能 本章所提之「塑膠薄片防水層」係由防水膜及其保護層共同組成一完整之防水層系統,提供建築物屋面或地面層、地下層之整體防水功能。 2.2 材料 2.2.1 防水膜 防水膜材料除契約有規定外,防水膜材料應符合CNS 7159、7160、10143、10144、10145、10146之相關規定。 2.2.2 施工使用之附屬材料 需符合設計圖說規定之產品,由防水膜製造商提供或推薦使用並於工程司核可之同等級品或廠商出產之成品。 2.2.3 保護層材料 防水膜保護層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層頂部分為至少[5]cm厚之泡沫混凝土,地下層外牆部分為[2.5]cm之PS板。 (1) [5]cm厚之泡沬混凝土適用於屋頂部分或地面層。 (2) [2.5]cm厚之PS板適用於地下層外牆部分。 (3) 其他厚之防水板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混凝土施工面上之模板須先拆除,以免有積水情形,如使用養護劑須採用潔淨者,避免使用含有油、臘或顏料之養護劑,表面如有破損處須先修補妥善。 3.1.2 施工方法 (1) 混凝土表面於施工前應先用水泥砂漿以鏝刀飾平,使之乾燥,並清除油污、塵屑、碎石等雜物,最少得有[7]天之完善養護。 (2) 水泥粉光表面應使之乾燥,並清除油污、塵屑、碎石等雜物,最少得有[7]天之完善養護。 3.1.3 施工前底塗(油)塗佈時必須保持施工面之乾燥。 3.2 施工要求 3.2.1 施工前應先塗佈1層[底塗(Primer)][水氣阻斷劑],用量約[3∼5]m2/L。 3.2.2 將牆角彎曲處、落水頭基座及女兒牆凹槽等應依設計圖說或廠商施工手冊之規定予以補強處理。 3.2.3 依水流方向自低處往高處順序舖設,並依施工面之形狀放樣裁剪。 3.2.4 以噴槍或刷子均勻佈塗接著劑於施工面上,接著劑用量約[6∼9]m2/L,再以滾輪加壓黏貼固定防水膜。 3.2.5 防水膜之搭接寬度至少[7.5]cm以上,再以自走式定溫定速熱風機熔接幅寬約[4]cm,無法以機械熔接者,則以本體接著劑溶合黏接幅寬[7.5]cm以上。 3.2.6 保護層:防水膜須加舖保護層保護。收邊部分需加泛水板處理詳契約圖。 3.3 檢驗 3.3.1 以45psi壓力器檢查接縫是否被高壓空氣擠漲鼓起或底部蓄水[20]cm高及[72]小時以上偵測接縫處是否有滲漏。 〈本章結束〉 第07141章 金屬防水劑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地下部分之牆、樓地板,包括電梯坑及電扶梯機坑等混凝土表面內部金屬防水處理之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金屬防水合成物。 (2) 水泥。 (3) 砂。 (4) 水。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 H3001 電解銅 (2)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3) CNS 300 B1013 中心孔(60°,R型、A型、B型及C型) (4)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5)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材料 1.5 資料送審 1.5.1 產品資料 由金屬防水合成物製造廠商提供,內容包括有關攪拌、施作及養護過程之細節。 1.5.2 證明文件 需有文件證明所提供的材料確實符合本規範之要求,且其彼此之間具有共容性。 1.6 品質保證 承包商與製造商應保證防水劑之水密性,在完工後[5年]內絕無滲漏。承包商與製造商應在保證書契約期間內共同背書。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至工地之產品皆為原裝且未經開封過。每一項產品均須清楚的標示製造廠商的名稱、商標、本規範上之編號、適用之型號及級數。 1.7.2 產品需保存在被認可之乾燥環境下,不得沾上砂石或暴露於會遭受自然力侵蝕之處,隨時要保持產品乾燥。 1.7.3 處理產品須小心以防止容器或產品受到傷害。 1.8 現場環境 1.8.1 在施作金屬防水時,其周圍溫度不得低於[10℃]以下。 1.8.2 當溫差變化很大時,除非承包商已對將即施用金屬防水地區之混凝土表面做好保護措施,否則不應施工。 1.8.3 水位需一直保持在施工中的混凝土表面之下,直至養護工作完成為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卜特蘭水泥:[CNS 61 R2001第Ⅰ型]。 2.1.2 粒料:刷塗層用[CNS 3001 A2039]標準,保護層用[CNS 1240 A2029]標準。 2.1.3 水:飲用水。 2.1.4 金屬防水合成物 (1) 在金屬集料中,鐵粉的重量比例不得低於總重量的[85%],鐵氧化物的含量不得高於鐵重量的[5%],而化學氧化作用劑則不得低於總重量的[3%],但亦不得高於[5%]。 (2) 合成物中不得含有石油、石蠟、瀝青及其它異質。 (3) 鐵質顆粒分類標準: 過篩尺度 過篩重量百分比 20 30 40 60 100 200 100 95至100 90至100 65至100 45至 70 10至 25 2.1.5 配比 (1) 刷塗層:以重量計一份金屬防水劑和一份卜特蘭水泥加水混合成黏稠狀。 (2) 黏結層:以體積計一份金屬防水劑混合三份水。 (3) 金屬砂漿:一份卜特蘭水泥、二份砂及每一包水泥滲入4.55kg之金屬防水劑。 (4) 保護砂漿:一份卜特蘭水泥、二份砂。 (5) 保護表層:一份卜特蘭水泥、一份砂、二份粒料,粒料最大尺度為[9.5mm]。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欲施用金屬防水表層的表面須先用鋼刷清除,直到無剝落的碎片。須檢查其表面是否清潔且無浮剝的殘餘物或油脂類的有害質。 3.1.2 清除所有餘留在施工接縫、凹處及平行面與縱界面交界點的雜物。 3.1.3 預埋錨件須在舖設防水層前,先予安置。除了錨件外,已完工工程欲於防水表層上加設公用設施,須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得裝置,裝置完成後防水層須再修補。 3.2 施工要求 3.2.1 溝槽及垂直水平交界處表面。先塗刷金屬防水劑,再以金屬砂漿填充縫隙。濕拌灰漿超過45分鐘後,便不得再使用。潮溼養護24小時。 3.2.2 用灰漿填塞溝槽,並將其鄰近部分修平。將內角修成一個[12mm]的凹圓形。在建築交接的地方,在施作鄰接混凝土之前,先塗刷一層金屬防水膜灰漿。 3.2.3 用水浸透混凝土表層,再塗佈一層黏結層及二層刷塗層。刷塗層可有24小時的濕治。在最後一道刷塗層之後牆面應再塗敷[3mm]之保護砂漿;地面則應塗[25mm]之保護表層。 3.2.4 完成防水工作以使其表面平均氧化。 3.2.5 依據本規範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潤濕保養防水層。其保養期須[7日]以上。 3.3 保護 3.3.1 在施用防水層時,須妥善保護已完成的裝修工作。若有任何破損須即刻依工程司指示修補替換。 3.3.2 已完成建設工作之防水層有任何缺損或剝落須立刻替換,並將整個工作區保持在一個完整的狀態中,施工場所的防水廢棄材料須移除清掃乾淨。 〈本章結束〉 第07145章V6.0 水泥基防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聚合彈性防水劑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物外牆、屋頂 1.2.2 電梯坑、電扶梯機坑、集水坑 1.2.3 位於正水壓處之防水場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645 建築防水用塗膜材料檢驗法 (2) CNS 10639 水泥混和用聚合物擴散材料 1.4.2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1.5.5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1.6 品質保證 1.6.1 提送經工程司同意之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至工地之防水材料應為原裝且未經開封,附有製造廠商的標籤及印刷的使用說明書。 1.7.2 材料應遵循[製造廠商或ACI]之建議處理,儲存在[7∼32]℃的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依照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所要求的環境及物理條件。 1.9 保固 1.9.1 在完工正式驗收後的[5]年內,承包商與製造廠商應在有效期間內共負保證責任,證明本防水工程絕無滲漏。 1.10 業主指示 1.10.1 應依本章第三節之規定,先做[10]m2實作樣品,該實作樣品經核准後,始可開始施工。 1.10.2 實作樣品如被業主接受,則可視為實品,保留供水泥聚合彈性防水處理之施工標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材料為水泥及高聚合乳液依製造廠商專用配比調拌而成。材料在標準狀況下一經拌和,當製做一層自行養護完成的規定膜厚及試體時,應符合[CNS 10639][CNS 8645]為檢驗依據之任一系列防水材料標準。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作前表面應加以處理及檢查,並確定完成下列各項: (1) 無塵灰、油脂、養護劑、脫模劑、油漆剝落及其他雜物均已清除。 (2) 斜面、凹弧、圓角及穿孔等,應配合混凝土模板施作完成。 (3) 將表面以濕式或乾式噴砂處理,使呈現中級砂紙紋理。 (4) 依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的規定,將所有裂縫、縫隙、剝落面蜂巢修妥,使呈結構性堅實之表面。 (5) 以自來水或潔淨水將表面濕透,在施做防水前應將多餘的水份清除並保持乾燥。 3.2 施工方法 3.2.1 依製造廠商的施工說明書及建議,將材料予以拌和、鋪裝。 3.2.2 防水材用鏝刀鋪裝一層,其厚度至少為[3]mm,所有空隙、洞穴、裂縫均應填滿,不可留有針孔狀及未鋪裝面。 3.2.3 在凹槽、斜面及填角處做25mm×25mm之防水鋪裝層。 3.2.4 依契約圖說及製造廠商之建議,在完成面上應選用適當等級之防覆與保護層材料。 3.2.5 防水工作完成後[24]小時內應保護其勿受風雨侵襲及水淋。並採用製造廠商所建議之方式加以養護。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完工24小時後,應對防水層加以檢驗,以確定其已完成硬化且不受灰塵污染。藉由摩擦已完成養護之防水層以為檢驗之判斷依據。 3.3.2 檢驗有否針孔狀、空隙及裂縫並確定是否已將防水層全部覆蓋。對於接縫及裂縫之處理,應確實依製造廠商的建議辦理。 3.3.3 用拍擊法檢驗已完成養護之防水層應與基面層結合良好,並確定無空洞之聲音。 3.3.4 欠妥善的防水層及厚度不足的防水層均應剷除,並將表面重加整理,再用相同等級之材料做出防水層後再行檢驗。 3.4 清理及保護 3.4.1 將鄰接面施工時所潑濺之材料清除乾淨,使表面整齊清潔。 3.4.2 將所有防水層施工時所遺留之廢棄物自工地範圍內清除乾淨。 〈本章結束〉 第07161章 水泥基類防潮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基類防潮系統工作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地面層混凝土地坪、地下室基礎底版下、結構體外牆與外牆面材之間或其他指定必須做水泥基類防潮處理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其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施工前、後之清理、防潮系統本體下層覆蓋之混凝土保護層及其附屬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4 K5016 乳化瀝青 (2) CNS 2260 K5030 地瀝青 (3) CNS 6986 A2091 建築防水用聚胺酯 (4) CNS 8641 A2129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丙烯酸脂橡膠類) (5) CNS 8642 A2130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氯丁二烯橡膠類) (6) CNS 8643 A2131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丙烯樹脂類) (7) CNS 8644 A2132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橡膠地瀝青類) (8) CNS 8645 A3145 建築防水用塗膜材料檢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防潮系統產品的規格說明、測試數據、安裝及保養說明。 1.5.4 樣品 承包商應提出擬採用之防潮材料及配件,並經社區物業人員檢查認可。 1.6.1 證明文件 由生產防潮系統材料的製造廠商提出文件,證明其產品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1.6.2 保證 承作防潮系統之施工廠商須配合承包商向業主保證,該系統依循製造廠商之規定舖設完成,自竣工驗收日起算[5]年內,承包商(含施工及製造廠商)須無償負責修護保固期間的滲漏。 1.7 運送、貯存及處理 1.7.1 儲存 材料在儲存時,須為原裝且未開封的,在貯存時須將其用棧板墊高且加蓋以防潮。 1.7.2 樓板上的擺置 勿將材料集中放置於樓板以避免超過結構設計載重,且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1.8 現場環境 1.8.1 天氣情況 不得在不利施工的天氣下或氣溫之變化超出製造廠商推荐的範圍時不得施工。僅可在天氣良好時始得進行施工。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使用於地面層以上時,應發揮阻絕室外之濕氣、水氣滲透入外牆或屋頂版的功能。 2.1.2 使用於地面層以下時,應發揮阻絕地面下之濕氣、水氣滲透入地下室外牆及基礎底版的功能。 2.1.3 具有[自封閉性]、彈性、伸縮性及防止微生物侵蝕與抗氧化之功能。 2.1.4 具耐磨擦性、耐磨損性、具耐候性、耐酸、鹼性。 2.2 材料 水泥基防潮系統,包括但不限於: 2.2.1 水泥基防潮塗刷層:應符合[CNS][ASTM]之規定。 2.2.2 防水水泥漿塗刷層: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2.3 [其他水泥基塗刷層]。 2.2.4 附屬配件 (1) 底油(Primers)。 (2) [玻纖布][非織物](Woven glass fabrics)。 (3) 瀝青填縫料(Bituminous grouts)。 (4) 彈性膠泥(Plastic cements)。 (5) 保護版(Protection course)。 (6) 封邊或泛水(seals & Flashing)。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面處理 防潮系統施工前舖設面應使之乾燥,清除油污、塵屑、碎石等雜物。 3.1.2 舖設防潮系統前,施工廠商應對施工面之實際狀況調查,如有任何妨礙正常施工者,應作適當處理,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施工。 3.1.3 礫石級配層表面須先行滾壓平整,對尖銳凸出之礫石須加以清除,或壓平,務求施工面之平整、堅實,乾淨為原則。 3.1.4 現場如遇風沙過大或下雨時不得施工。 3.2 施工方法 3.2.1 防潮系統舖設前,應先灌製[5cm]PC混凝土保護層以承接其上的塗液類防潮層。 3.2.2 地下室地坪RC層與級配卵石層之間之防潮系統舖設必須超越RC外牆線外至少40cm,並須妥加保護,以便與地下室垂直外牆防水膜相重疊時能保持一清潔表面,以增加二種防潮及防水膜之黏著效用,加強防水功能。 〈本章結束〉 第07162章 矽酸質系塗布防水 1.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矽酸質系塗布防水之材料、施工、檢驗等相關規定。 1.1.1 本章所提之「矽酸質系塗布防水」係藉由水擴散作用,溶解之矽酸離子滲入混凝土毛細孔內,與混凝土內之氫氧化鈣、金屬氧化物及游離鹽類離子進行反應,並增進水化作用,進而產生一種密封、不可溶解之針狀或纖維狀結晶,可阻隔水壓力的滲漏。 1.2 工作範圍 1.2.1 經常水位或潮濕狀態下,混凝土結構之正或背水壓面防水。 1.2.2 依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須使用本章節防水工法時所需之準備工作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7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267 水泥砂漿抗化學物質試驗 1.5 資料送審 1.5.1 依相關規定提供有關拌和、施作及養護過程之施工計畫。 1.5.2 提供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最近[一年]之完整試驗報告。 1.6 品質保證 1.6.1 工地工程司為確保產品品質,得於現場隨機抽樣,送1.5.2所述之檢驗機構檢驗。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抵工地現場之防水材料,須保持原廠包裝未拆封,包裝上須明確標示製造廠名稱、品名及有效期限等相關事項;並儲存於乾燥環境,避免防水材料之物化特性改變。 1.8 現場環境及準備工作 1.8.1 下雨、下雪或有下雨、下雪之預測時,不可施作。 1.8.2 氣溫有顯著低溫(5℃以下)或高溫(40℃以上)時,不可施作。 1.8.3 現場若有通風不良,採光不足之情況,應設置充分之通風與採光設備。 1.8.4 牆面施作時須架設適當的施工架。且於拆除施工架時,應注意不可傷及防水層。 1.8.5 施作時須作必要之防護措施,以防止飛散物對近鄰或施工場所之週邊造成污染。 1.8.6 施工用之裝備、機具等,應於施工場所附近內整備完成,並執行整理、整頓工作。 1.9 保固 1.9.1 在完工正式驗收後的[五年]內,承包商、協力廠商及材料製造商(供應商)須共負連帶保固責任。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卜特蘭水泥/細粒料/活性矽酸細微粉末調製而成之混合物。 2.1.2 性能 試 驗 項 目 要 求 內 容 試 驗 方 法 透水係數 無塗布試體之[1/3][  ]以下 參考2.2節 抗壓強度 [不低於未處理混凝土試體強度][  ] CNS 1232 A3045 抗化學性 [pH 3-11][  ] ASTM C267 2.2 受測試體透水係數之試驗方法 2.2.1 使用普通卜特蘭水泥及CNS387 A2003規定的砂,依水灰比(W/C)0.65以及(砂/水泥)重量比2.3,拌和成水泥砂漿,分成二層裝填入ψ30*40mm之模具,使水泥砂漿滿出模具5mm,在20℃與相對溼度RH80﹪之環境下濕室養護,5個小時後,將模具上突出之部份(5mm)削去。輕輕拋磨使其表面光滑,但不可傷及試體表面,且不以施壓方式為之。24小時後將試體從模具裡取出,再置濕室養護6天。 2.2.2 將2.2.1所製作養護之試體表面污物清除,保持濕潤狀態,依製造商施工規範說明書,於除污後之試體表面塗布防水材,塗布後經20℃與相對溼度RH80﹪以上之濕室中養護28天即成為受測試體;未經塗布處理的試體也依照同樣方式製成。試體須有3個以量測透水係數。 2.2.3 將受測試體(經塗布處理過)ψ30*40 mm削去防水材塗布層,切取塗布面下5 mm 部分作為測定透水係數的試料。將試料置入透水試驗裝置,負載0.294 Mpa(3kgf/cm2)水壓,維持穩定狀態後量測單位時間下流出之水量,計算透水係數。 2.2.4 透水係數由達西(Darcy:多孔體滲透力單位)公式計算,結果以3個受測試體之平均值表示。 達西公式: k =(Q * ρ * l)/(P * A * t) k:透水係數(cm/s) Q:在時間t(秒數)所流出之水量(cm3) ρ:水密度(kg/ cm3) l:試料厚度(cm) P:水壓(kgf/cm2) A:試料斷面積(cm2) t:時間(s)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須確保混凝土表面平坦,不得有乳皮(水泥浮漿)、鐵絲頭、泥灰、突物、油漬、油脂殘渣物、凹凸孔洞或其他非結構體之殘餘物質。 3.1.2 若表面覆蓋過多模板油、脫模劑或其他雜物,應視情況以磨石/噴沙/高壓水或其他適當方式清洗,或必要時以稀釋鹽酸溶液洗滌,若採用酸洗時,洗滌前須先以水充分潤濕混凝土面,才可為之,以防過度侵蝕混凝土表面。 3.1.3 將混凝土表面徹底以清水浸濕,以確保活性矽化合物能經由擴散作用,滲入混凝土毛細孔或通道形成結晶物質。 3.2 施工方法 3.2.1 將防水粉末與第03050章混凝土用水依製造廠之指示配比混合成漿狀物。 3.2.2 施作防水材料時,選用半硬的尼龍刷、鏝刀、掃帚(用於大面積的水平表面)、或特別的噴灑工具,塗層應塗布二層,二層平均厚度至少む1.5めmm以上。 3.2.3 塗抹第二層時,應俟第一層初凝後,未凝固前(48小時以內),先行將第一層表面潤濕。 3.2.4 當防水塗層達到初凝後,應即刻以水均勻噴霧養護, 至少三天保持濕潤,以確保結晶品質。 3.3 清理 3.3.1 施工完成面應清除溢出的物料。 3.3.2 將施作後之廢棄物運離工地。 3.4 現場品質管理 3.4.1 每次防水塗層拌和的用量,應參照材料製造商之規定作業時間,正確計量,並用適當容器充分拌和使用。當混合漿材拌和完成後,禁止再加水混拌。 3.4.2 如遇滲水,應先止水後,再施作防水塗層。 3.5 保護 3.5.1 養護期間內須確保防水塗層不受風吹、日曬、雨淋、寒流等之侵襲,如以塑膠布保護,應保留防水塗層透氣空間。 〈本章結束〉 上述各類防水材施工綱要及規範,其試驗報告及準則應至少符合1項,若有優於本國之試驗報告亦可提出(中國大陸地區除外),本會將審核後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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